旅游纠纷应该如何维权?

2013年07月03日14:1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旅游纠纷应该如何维权?

  [典型案例助你维权]

  案例一:保险有瑕疵意外应赔偿

  【案情】2009年5月23日,游客万先生随团到豫西旅游。25日,万先生因急性心肌梗塞死亡,当地公安机关、医院出具了死亡证明,保险公司也到场勘验。旅行社和万先生家属对其死因均无异议,旅行社方面表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意外险进行合理赔偿。事后,当万先生家属按照合同约定索取赔偿时,却遭旅行社拒绝。

  【分析】省旅游局质监所进行了认真调查取证,了解到旅行社在与保险公司合作投保旅游意外险的环节上有瑕疵,造成保险公司对此单保险的否认,不予赔偿。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该旅行社同意先行赔偿万先生家属人民币6万元,然后另案起诉保险公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醒】旅行社在与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应注意完善工作程序,不能用简易方法进行操作,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游客留证据合法维权益

  【案情】2009年1月24日,王某一行11人与某旅行社签订“海南双卧九日游”,时间为1月28日至2月5日。旅游期间,由于司机疲劳驾驶,汽车出了车祸;旅行社没有买到返程车票,导致游客滞留海南两天。同时,王某一行11名游客还提出,在旅游过程中地陪导游素质低,景点浏览方式有欺骗性以及住宿条件差,降低了等级标准等问题。王某等11名游客对旅行社提出精神和身体伤害损失、误工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5016元。

  省旅游局质监所经过调查,认为旅行社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车祸医疗费用、车祸慰问金、手机费用、返程车票等共计7142元。

  【分析】王某等11名游客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有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首先签订有规范的旅游合同,并在合同中各项约定很明确,各种票据保留齐全,方便旅游质监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提醒】旅行社在服务中存在明显瑕疵,如驾驶员疲劳驾驶、没有准备返程车票、降低住宿标准、景点游览欺骗游客等,这些问题是近年来海南低价旅游团普遍存在的问题,很多游客由于自我保护意识差,没有保留足够证据,旅游质监部门不好查处,游客最终只能吃哑巴亏。

  案例三:低价团搅市花钱买罪受

  【案情】2009年7月,刘某等30多人参加某旅行社的青岛、日照4日游,每人价格198元。在拥挤脏乱的卧铺客车忍受了一晚,导游带领大家在一家距离青岛几十公里的服务区下了车,由于是青岛、日照游的旺季,这个服务区竟聚集了五六千个来自郑州的游客。刘某等人的洗漱、早餐都是自己草草解决。在青岛,整个行程仅用了半天时间。下午3点,游客被催促上车前往日照,到了晚上八九点才到达条件简陋、卫生差的渔村住下。一顿晚饭,已经有3名游客拉起肚子。第二天午饭后,毒辣辣的太阳升到正中,导游竟安排大家下海玩3个小时,然后返程回郑州。不到一个小时,刘某等脸晒得脱皮。

  【分析】青岛、日照游本来是距离郑州最近、最精彩的玩海项目,但由于近些年来旅行社的价格大战,价格由原来的每位398元到如今的每位198元,利润已经很低,行程安排不科学,吃、住、行、游、购、娱粗制滥造。

  【提醒】青岛、日照4日游是近些年超低价团的典型代表,建议游客在选择旅游项目时,不能只把目光盯在价格上,而忽略了旅游的品质。旅行社也应该从中吸取教训,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整个行业的利益。

  案例四:强制购物游客挨宰

  【案情】2009年1月,周先生等一行7人报名海南旅游,每人1000多元的报价虽然不高,可7天被导游领进10多个购物商店,如果不买东西,地陪导游便给脸色看。

  周先生等人被安排去了珍珠、玳瑁、玉器、咖啡、茶叶等商店,购买了近千元的东西。

  【分析】如今的一些海南游、东南亚游甚至欧洲游项目,都戴上了“零负团费”的帽子。旅行社不会不赚钱,更不会干赔钱买卖,而会从增加购物次数、购物费用上赚取利润。

  【提醒】游客发现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旅游团时,不要盲目冲动参团,而是一定要警惕小心。如参团,要提前签订合同,约束双方的行为,如旅行社不得随意增加购物次数,更不能强迫购物。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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