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女员工因生育被辞退,可否要求单位赔偿?

2013年07月03日14:5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企业女员工因生育被辞退,可否要求单位赔偿?

  法律咨询:

  我在一个公司上班,入职后,公司未与我签订合同,也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从2012年4月16日起离开工作岗位怀孕待产,2012年4月20日,公司却发出《辞退员工通知书》给我,通知我到公司办理辞退手续。我能够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律师解答: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因此,在你怀孕时,你享有休产假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还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由于你公司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你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此外,由于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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