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店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吗?

2013年07月03日15:0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服装店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吗?

  我们知道,不管是否签有合同,只要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工关系存在的都是劳动合同关系,那么我们就来看服装店与员工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一般的服装店是个体工商户,这是没有什么疑问的,但这里的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劳动合同法》所界定的用人单位?如果是,他们之间就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适用本法。”那么个体工商户是否是个体经济组织,只有答案是肯定的,才有研究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必要。但是,《劳动合同法》没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与其配套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能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探究。

  对于个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劳动法第二条中的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这里的规定,只要存在雇工(不仅仅是老板一人)且人数在7人以下(7人以上或许应该登记为企业而不能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就是个体经济组织,那么顺理成章地,一般的有员工的服装店就是个体经济组织。按照前面列举过的《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一般服装店与员工之间就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这个观点,很多人就有一种否定的疑问:如果他们之间算是劳动合同关系,那么一天不知道要发生多少劳动争议纠纷的,现实中的这些服装店等类似单位招用和解雇员工不是很随便的吗?谁帮员工交过社会保险?多少人订有劳动合同?员工被解雇后谁又去计较?而且他们也有这么个反驳观点——《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前者的范围更大,包括雇佣关系,而后者是不包括的,所以对于《劳动法》及有关实施文件界定的存在雇工这一类型的劳动关系,应该就是一种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否则《劳动合同法》就应该是取代《劳动法》,而不是二者并行实施。

  按照上述否定说法,只要有“雇工”字眼的员工,均不是《劳动合同法》所界定的劳动者,雇工就是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但是,这里的规定均出自于《劳动法》实施前后的法律文件,而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明确以后《劳动合同法》援引的概念——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就是雇工的用人单位,所以这里的“雇工”,笔者认为就是《劳动合同法》所界定的“劳动者”。而按照通说,用人单位均是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具体条件而未登记的也算),本文所说的服装店不就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组织吗?

  最后,笔者认为,只要一方为另一方劳动并从另一方处取得劳动报酬,且双方形成的是一种主体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一方受到用工方的监督、管制、制约和指挥)、较为固定(用工方经过依法登记成立)的用工关系,这就是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及其立法解释没有排除个体工商户为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服装店就是用人单位,其与员工之间形成的就是劳动合同关系,服装店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约定的劳动条件、支付工资、帮交应缴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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