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丑闻频出 性贿赂入刑条件尚不具备
近期被媒体曝光的官员涉及性丑闻事件层出不穷,据统计,被查处的腐败官员中95%有情妇,有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有舆论建议尽快把性贿赂纳入刑法,以有效打击这种权色交易行为。但笔者认为,目前条件尚不具备。
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构成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再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也构成受贿罪。
有人提出依据接受性贿赂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给有关人员定罪,目前条件下不具备可行性。根据受贿罪的第二个构成内容,只要收受他人财物,即使没有给国家造成利益损失的,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都应属于收受贿赂行为。如果按照财物受贿的定罪标准来认定性贿赂,官员虽然接受了性贿赂,由于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就不能以受贿罪论处,这显然不公平,毕竟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平等竞争的机会,同时又违背了法律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规定。
有人提出对接受性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官员全部入罪,在正确适用法律司法运行体制有待完善等条件下,极有可能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在这种情形下量刑的标准如何确定,如果以他人获得利益为标准,势必引起与刑法中诸如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的法条竞合,如果司法公正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导致片面依据量刑较轻的处罚定罪。二是对受贿罪主要刑事处罚依据是接受他人财物的数额,比如官员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了请托人一款手表,经鉴定为价值几十元的假表,因为达不到起刑标准而不能构成犯罪;如果是几十万甚至为上百万元的真表,那么就构成犯罪了,而且有可能罪行极大。对于被当做性贿赂的女性,如何去鉴定价值,是真品还是赝品,是几十元还是几十万元或者几百万元,不仅由于无法物化其额度给量刑带来困难,而且还为自由裁量留有很大空间。
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急于将性贿赂纳入刑法,极有可能重蹈刚一纳入便被要求取消的后辙。当今的首要问题不是争论对性贿赂是否入刑,应是对接受性贿赂者如何严格使用法律处罚。性贿赂的目的无非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不当利益,只要对社会造成危害,触犯刑法中有关法条的,就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对其定罪。比如因性贿赂而滥用职权的,就严格依照滥用职权罪进行处罚;因性贿赂而徇私枉法的,就严格依照徇私枉法罪处罚等。如果缺乏正确适用法律的司法运行机制,即使制定出再正确的法律,也会由于司法不公而导致大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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