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未经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同房屋合同的有什么法律效力?

2013年07月09日14:3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夫妻未经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同房屋合同的有什么法律效力?

 

  【案例】

  程丽与王强已结婚20年,8年前,二人共同翻盖了6间正房,4间西厢房。2008年1月,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吵,程丽遂离家出走。2008年9月,王强到法院起诉程丽离婚,离婚诉讼中程丽得知,王强于2008年8月20日将6间正房、4间西厢房以4万元价格卖给了自己的胞弟,遂对王强胞弟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6间正房、4间西厢房。

  【法院判决】

  程丽自今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而王强出卖房屋时并未与程丽商议,王强胞弟购买此房屋时亦明知程丽已经离家出走半年多。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程丽与王强具有夫妻关系,涉诉房屋为家庭财产,且并未约定共有方式,该涉诉房屋应视为共同共有,而处分共同共有物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且被告系原告丈夫胞弟,明知原告丈夫未经原告同意出卖房屋而购买,不符合善意原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原告以起诉的方式明确不追认无权处分人的效力待定合同,使得该买卖合同不生效,被告人应返还涉诉房屋。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程丽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是涉及男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效力的问题以及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问题。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夫妻约定,或者法定的外,一般情况下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在处分共同共有物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法律上称之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其他共有人不追认,那么就归于无效,如果追认,则有效。

  可见,涉案房屋应是程丽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处分夫妻共同的重大财产,如房屋、汽车等,应征得配偶一方的同意。如果程丽不同意出售房屋,则王强与他胞弟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则无效。除非王强的胞弟能购证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主张购买该房屋是善意取得。

  所谓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按照《物权法》106条的规定,具体是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通过交易取得、主观: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对价)(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已实际取得财产,表征: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律师观点】

  在本案总如果王强胞弟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该房屋,合同则依法受到保护,那么程丽只能向王强主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赔偿责任。如无证据证明则合同无效,程丽有权要求返还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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