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之司法现状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已经基本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是实践中实行得并不尽如人意,这其中既有侦查效率、人查人员素质、大众心理、社会形势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有一个因素我认为很重要,人们虽然痛恨或者说畏惧刑讯逼供,可是实际上对它却是持一种默认的心理。从人民群众的角度来看,如上述所言,我国自古就有一种求真相的理念,至今仍根深蒂固在不少人的头脑中。人们对于受害者往往给予更多的同情,给予政府更多的是破案的压力,无形中对事实背后的过程或是结果的手段就有一种默认或忽视的心理。
社会中的人进行决死转变是很快的,人们痛恨刑讯逼供,可一旦面对血淋淋的犯罪,成为受害者的角色,对于刑讯逼供的痛恨已经被对犯罪的仇恨和对真相的追求代替。现实中经常有受害人家属聚集到政府、到司法机关要求及早破案或者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严惩,从某种程度上促成了法院在审慎中求真想给予人民以交待的仓促结案。这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于一种有而不能用的位置。从侦查人员的角度来看,一方面刑讯逼供自古就有,这是我国的一大传统。口供是证据之王,在案件的侦破中,有一大部分案件是通过口供侦破的。所以说获取口供是侦破案件的有效手段,侦查人员不愿放弃这一有效的方法。另一方面社会对于破案的压力。对案件真相的绝对构建只是认识或是哲学层面的真理,而在现实中由于证据受到破坏、丢失,犯罪嫌疑人拒绝说出真相以及时机不成熟等等的原因,有时案件是不可能在当时破获的。而社会方方面面的压力又要求及时破案,口供又是最有效的手段。美国当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遏制警察的违法行为。
可是在我国特殊的这种普遍求真相的环境中,竟使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使用变得困难。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之所以得不到遏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法官的纵容。“我国司法体制不是典型的对抗的诉讼模式,同时法官也很不中立,也不独立。法官其实是倾向于检方的,他也在寻求事实,也要考虑大众对判决的接受程度。所以几乎在实践中很少有非法证据被排出的,即使刑讯逼供是如此泛滥。既然非法取得的证据也会使用,侦查人员又有何畏惧,他们不怕证据得不到使用而是罪犯得不到惩罚。这说明法官也在对刑讯逼供有一种默认的心态。这也说明非法证据规则是孤立的,他与我国的许多制度不协调,这也使它处于虚置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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