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对五类环境污染行为可先予执行
为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切实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7月1日,江苏南通中院在全省率先出台涉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先予执行的实施意见,并从即日起开始在全市法院试行。
南通中院在审理涉环保案件中发现,随着人民群众对环保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环保部门因没有强制执行权,导致涉环保案件执行周期较长,难以满足公共利益和民生利益的急需。为此,该院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此意见,共20条。意见明确,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先予执行,是指环保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停产、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人民法院为了公共利益和民生利益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行为的制度。
为防止申请权的滥用,造成先予执行错误,意见要求,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即环境污染严重,不停止污染行为,对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因环境污染问题,中央、省级部门的文件明令关停的项目;因环境污染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出现集体信访的;污染行为可能严重危害环境资源安全、导致环境资源难以恢复的;其他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行为。
意见还要求,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矛盾易激化、群体性的环境污染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相关行政机关、环保专家、受污染侵害的群众代表、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等进行协调,建立多元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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