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治新闻 > 立法动态 >

江苏南通对五类环境污染行为可先予执行

2013年07月10日10:01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江苏南通对五类环境污染行为可先予执行

  为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切实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7月1日,江苏南通中院在全省率先出台涉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先予执行的实施意见,并从即日起开始在全市法院试行。

  南通中院在审理涉环保案件中发现,随着人民群众对环保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环保部门因没有强制执行权,导致涉环保案件执行周期较长,难以满足公共利益和民生利益的急需。为此,该院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此意见,共20条。意见明确,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先予执行,是指环保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停产、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人民法院为了公共利益和民生利益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行为的制度。

  为防止申请权的滥用,造成先予执行错误,意见要求,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即环境污染严重,不停止污染行为,对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因环境污染问题,中央、省级部门的文件明令关停的项目;因环境污染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出现集体信访的;污染行为可能严重危害环境资源安全、导致环境资源难以恢复的;其他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行为。

  意见还要求,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矛盾易激化、群体性的环境污染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相关行政机关、环保专家、受污染侵害的群众代表、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等进行协调,建立多元协调机制。

  相关阅读:

  徐立凡:贺江水污染事件别轻易画句号

  贺江水污染事件别轻易画句号 无论环境污染事件是否造成伤亡,是否影响民众生活起居,都应该追究行政责任,以此倒逼出一个以民生和环境论英雄的合理行政体制。 日前,广西贺州市发生水体镉、铊等重金属污染事件。与广东交界的贺江被污染河段约110公里,不同断……[更多]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正式修订出台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正式修订出台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70号)已于2013年2月16日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立足于源头预防、传播途径控制和噪声敏感目标……[更多]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7月1日,省长娄勤俭主持召开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会议认为,空气质……[更多]

  郭元鹏:污染企业的奶水还要养活多少公益组织

  污染企业的奶水还要养活多少公益组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分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主任委员单位5个级别,根据级别不同,每届分别缴纳1万~30万不等的费用。……[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新闻首页头条推荐: 浙江黑幼托300平米房挤300孩子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推荐律师
新闻排行榜
立法律界评论时讯
视频推荐
视觉焦点
每日推荐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