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出台的《南昌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出台《南昌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行政调解范围,主要以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为对象,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争议和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
《办法》提出,当出现以下7类纠纷时,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解: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纠纷;土地、山林、矿产、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征用、征收土地房屋安置补偿引发的民事纠纷;劳动、人事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消费争议、产品质量的民事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的民事纠纷;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
但是以下7类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不予调解:仲裁机构已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已予受理的;人民法院已予受理的;已经行政机关信访复核的;已经人民调解签订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已经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又重新申请行政调解的。
《办法》要求,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并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结。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者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公证。此外,30日内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终止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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