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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件中的监督伦理之问

2013年07月11日10:06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毛建国:李天一案件中的监督伦理之问

  10日凌晨,李天一等五人涉嫌强奸案的新律师发表声明称:媒体等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还有个别媒体或社会人员,严重侵害李某某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隐私,并有严重侮辱、诽谤等违法侵权行为,对此,律师保留依法追诉的权利。(7月10日《北京青年报》)

  声明涉及到了报道中的监督伦理问题。鉴于李天一的未成年人身份,关于李天一的报道应该恪守什么样的原则,也一直是媒体内部争议的话题。而在这其中,隐私权是关键。需要指出的是,隐私权保护的前提必须是隐私。具体到李天一案件,李天一的姓名及其家庭关系,究竟是隐私吗?与一般未成年人不同,李天一从小就与李双江和梦鸽参加各种活动,早就成为“准公共人物”。关于李天一的报道,以及各种信息,早就铺天盖地。只不过此前多是以正能量形式出现,给人传递的是一个天才少年的正面形象。全世界都知道,怎么还能称为是隐私?

  即使反思隐私泄漏,第一责任人也是李双江和梦鸽夫妇。当你们频繁地带着孩子出席公众场合,享受着方方面面对孩子及自己的赞美时,怎么没有想到隐私?这也提醒家长,特别是明星家长们,应该把孩子当做孩子看,而不是拔苗助长,甚至为我所用。

  “借机对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严重的侮辱、诽谤”,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案例不必细举,这也确实违反了监督伦理。虽然有人怀疑李天一的年龄,但在没有确凿证据下,李天一还是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应该对其嘴下留情;虽然李双江和梦鸽夫妇,在教育子女上存在重大失误,但此时最痛的其实是他们,批评应该有所节制。

  对李天一案件的关注还在持续,对监督伦理的思考也应该持续。希望更多人关心这个话题,在关注和讨论中形成最大共识。不能以监督为由放任隐私侵犯,也不能以隐私为由拒绝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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