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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金让:李天一案新律师为何敢做“无罪辩护”

2013年07月12日10:03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李天一案新律师为何敢做“无罪辩护”

  继7月8日北京检方确认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著名歌唱家之子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并具有轮奸情节一案已经由海淀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昨天凌晨,两名自称为李某某新任代理律师的律师联合发表律师函,指责公众和媒体对这起“涉及名人子女的普通刑事案件”过度关注。而其中一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准备在庭审中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7月11日《北京晨报》)

  6月26日,自媒体爆出李某某案老律师——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薛振源以公开律师函的形式向李某某的母亲请辞后,其继任者便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这一次,两位新律师终于不负众望地走出前台,且有计划地做了一个精采亮相,竟要为一个具有轮奸情节的强奸犯做无罪辩护,这一点大大出乎公众之预料!众人惊愕,如果是一个未成年人,由于自己的无知而不认为某种行为不是犯罪,尚情有可原,难道这两位律师不懂法吗?他们为什么要挑战人们的心理底线“冒天下之大不韪”呢?

  超常之事,必有超常之理。二位敢置律师之职业道德于不顾而准备做无罪辩护,背后定有不同凡响的原因。

  二位新律认为,从李某某案发后至今,公安机关以及各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人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他们同时指出:媒体“有义务遵守法律,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人都说,律师职业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样一种说法,站在李某某及其家属的角度,还可以理解,可站在受害人角度的公众并不这么认同,他们视其为一种狡辩,甚至是无耻!

  律师如何为刑事案件当事人辩护,这是律师的一项职业权利和自由,其抽象的权利来自法律的规定,而具体的权利来自于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委托。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也有权进行辩护,这是各国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但这权利的行使也是有基本要求的,那就是必须客观公正,不能违背人伦天理和人类底线,否则,可能会造成对法治的践踏。这是律师在法庭上行使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谁违反它,谁将会受到某种惩罚,结果自然是咎由自取。

  李某某的新律师不会不懂这个道理,而他们却在明知的情况下“反其道而行”,其中明显有深刻的利益纠葛或代价思维。

  面对这一轰动性的决定,新媒体微博上,包括许多著名大V律师在内,众多网民对此骂声一片。想出名,也不能这样呵,难道不怕被钉在法律的耻辱柱之上?有人甚至提出一个问题,律师会不会说是少女强奸了李天一?!一些人甚至为此而大骂中国法律,这一切均因二位新律师超越底线的惊世之语而起。

  法制社会,必须依法办事。大雅之堂,绝不是哗众取宠的地方。钱财面前,守法至上。此事说明,在一个鱼龙混杂的大社会里,树木大了,什么鸟都有。从上边到下边,从官场到学校,任何一支队伍里,出几个害群之马都应算正常!正规军中,也可能会有不会打枪的人。对有理性和良知的人士来说,我们应当记住的是,不要因此而贬低某个群体。天作恶,犹可恕,人作恶,必受罚,这是一个谁也左右不了的大规律!

  互联网上网络负能量不少,希望每一个人都能睁大自己理性的智慧之眼,多看之余应多思,保持清醒的头脑,绝不能让自己心灵受到污染。要记住,法治社会里,人间自有公理在,公平公正的法律准绳永远掌握在正义之手,一切炒作,终将化作烟云或笑料成为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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