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比较
医疗事故是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使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产生法律适用、赔偿标准和鉴定都处于二元化状态,而二元化的格局非常不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因此,2009年11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废弃医疗事故这一概念,统一采用医疗损害责任概念表述医疗过错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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