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全过程
【案情介绍】
某家,50岁,残疾人,住新邵酿溪镇,已婚。第一次因为膀胱结石住进某中心医院,医院经过膀胱切开取石术进行了治疗,没多久就治愈出院。在这次治疗后的第三年,又因为膀胱结石住进了医院,这一次医院没有直接采用膀胱切开取石术来治疗 ,而是首先采用气压弹道取石术来治疗,虽然尝试了几次,但是都是因没成功而放弃了 ,最后还是采用原来的膀胱切开取石术治疗,但是在这次治疗中患者就出现了尿血的症状,继而发生了尿滞留,排尿不畅等症状。后来基本上读书采用抽尿的方式来排尿,医院也对后面的排尿没有收取相应的费用,患者对医院的治疗行为产生了怀疑,认为尿滞留是医院的治疗行为造成了他的损失,医院认为他们没有责任,双方发生纠纷。
后医院出钱给做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这样医院就更在这件事情上没有什么商量余地了,患者就到律师事务所来请律师解决。
【律师展开工作】
接受这个案子后 ,我到医院复印了相关的病历资料,查找相关的这种病的常规治疗手段,最新的治疗手段,以及这些治疗手段的优点,缺点,及其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产生损害的风险程度等等相关资料。通过咨询当事人,仔细阅读病历资料,认真翻看医疗事故鉴定书,我发现以下几个问题:一、医疗事故鉴定书只对前后两次膀胱切开取石术的正确性进行了鉴定,没有涉及到气压弹道取石术的这个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第二、在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中,没有气压弹道取石术的记载,根据相关的法规 ,这种侵入性的治疗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签署同意治疗书。并且在病历上也要有详细的记录。第三,前后两次都是同一种病,都采用了相同的方式治疗,只是在第二次的治疗前采用了这气压弹道取石术的手术,而这次手术又没有相应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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