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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消防条例(论证稿)》规定,高度在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应当设立避难层

2013年07月17日09:34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南宁市消防条例(论证稿)》规定,高度在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应当设立避难层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就《南宁市消防条例(论证稿)》进行立法论证,听取立法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南宁市的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据消防部门统计,目前全市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超过600栋,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4栋,最高的建筑地王国际商务中心高达276米。而目前南宁消防仅有一辆78米高的云梯消防车,虽说可从外部扑救80多米高的建筑火灾,但对于100米以上的超高建筑火灾处置起来较为困难。

  为弥补处置超高层建筑火灾的“短板”,条例论证稿规定,高度在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应当设立避难层,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避难间不得占用。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公共建筑应当通过视频、在醒目位置张贴图片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

  公共娱乐场所往往是火灾事故的高发区,为此条例论证稿根据南宁市实际火灾扑救能力,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在1至6层。对条例施行前已开设的公共娱乐场所不符合这一规定的,应当逐步迁出。

  有专家认为,由于建筑物地下层相对封闭,一旦发生火灾,既没有排烟口,也没有消防扑救面,同时,南宁市的消防登高车大部分为32米,按建筑物层高4米计算,建筑高度在80米比较有利于消防灭火救援。因此,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1至6层比较科学。

  “每年南宁市都发生多起燃放孔明灯引发的火灾事故,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要下狠招禁止燃放。”来自消防部门的一位专家指出,孔明灯属于飘浮不定的明火,在施放过程中受气流影响,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纸制灯罩,一旦飘落到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居民屋顶、阳台、草地、林地、垃圾堆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极易引发火灾。

  为了从源头上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条例论证稿规定,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等危及消防安全的产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对孔明灯燃放者,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销售孔明灯,除了予以没收外,还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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