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陪酒女危害性小”是人说的话吗
言论提要:受害人惨遭骇人侮辱、面临精神崩溃,他们并不关心。作为辩护律师也许职业所限,但是完全是第三方身份的清华教授而且是法学家又站出来发言了。在他们心中,人与人并不是平等的。
“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一语既出,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成为众矢之的。这是用脚都能想到的结果。(详见今日快报A1版)
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是昨天在微博上要替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说几句:1、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2、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律师发声明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并无不当;3、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
前两句并无不当,最后一句就露了马脚。
作为新闻背景,李某某的辩护律师最近因“要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要求媒体保护老艺术家、未成年人”、特别强调受害人“是陪酒女”而饱受非议,易延友的“救场”和“站队”颇为及时。
应该说,前两句涉及到的法律内涵都很正大,非常值得认真思辨。就此而言,该教授拥有超强法律素养,而“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明显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他不可能不知道,也不太可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是什么使得一名精英瞬间成为一名挑战主流社会观感的“怪人”和“矮人”?这才是值得深入挖掘的地方。
现在,单纯对着易延友等人的耳膜大喊“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一点用没有,但或许会遭到他们的哂笑。当这些本该代表良知、代表常识的精英在普通人的利益面前转过身去,对普通人遭到的不公和伤害假装看不见的时候,我们就该知道,这一切并非偶然。
保护未成年人,这是天经地义的,他们专门拿来说事,不是因为他们要重复常识,而是因为选择性地将“保护未成年人”的概念偷换成“保护老艺术家家的未成年人”;强调陪酒女身份,是故意与传统观念上的三陪小姐“低贱”论会合,让舆论误以为,陪酒女比良家妇女更随便、更缺乏自爱、更靠近犯罪边缘。说话的方向冠冕堂皇,却暗通“选择性常理”:犯罪或受害程度与身份有关,高贵的,犯罪的概率低;低贱的,引诱的可能大。而职业、身份、地位的高贵者,就必然更多地占据正义高地。
这是多么荒唐的逻辑!
在这种逻辑下,人的生命也被分成不同的阶层,对不同阶层的人附加不同的评判标准,漠视远离本阶层的人的利益。这种区分超越了法律精神,被一些人认为是理所当然。受害人惨遭骇人侮辱、面临精神崩溃,他们并不关心。作为辩护律师也许职业所限,但是完全是第三方身份的清华教授又有什么不便之处呢?要知道,一个法学家对犯罪危害“身份论”的放言,其危害性要比一般百姓大好多倍。
这种“选择性常理”的核心诉求就是用歪理干预舆论、干预法律、干预审判。不仅此案,一些贪官落马后,“免死论”、“贡献论”、“轻判论”不也是甚嚣尘上吗?这些歪论的骨子里就是认定贪官所在的阶层是“高等”的,其行为的危害性是可以“弹性”的。
社会之所以规范而不失范,就在于法理、常理之统一。“选择性常理”试图凌驾于法律精神、公平正义之上,挑战着所有人的公平公正梦想,这非常危险,绝不能听之任之、令其招摇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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