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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眼中没有良家妇女和陪酒女

2013年07月18日13:46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姚文晖:法律眼中没有良家妇女和陪酒女

  自打李某某以涉嫌强奸被提起公诉后,各色有头有脸的人物按捺不住心中的憋屈,纷纷跳出来为李公子申辩,且申辩的理由越来越光怪陆离。

  昨日《潇湘晨报》报道,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7月16日通过微博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微博称:“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待网友愤怒声讨后,易延友将其言论修正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7月17日下午,当事人易延友在新浪微博中针对李天一案“强奸陪酒女危害小”言论致歉,称“本人昨日微博言论确实欠妥,对由此引起的消极影响深感不安,特向各方致歉!”

  易延友先生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证据法的教授。依笔者所见,他更适合去讲授道德学,而且应该去教古代道德学,因为他对“良家妇女”这种很有历史感、专门针对女姓的道德标签有异乎寻常的兴趣。此外,以易先生玩弄文字的高超技巧,还可以讲授诡辩学。

  易先生在回应网友质疑时称“顺着无知大众说话远比说出真理容易”,很有一种只要真理在手、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大无畏气概。易先生作为法学专家应该知道,在法律领域,严格意义上的“真理”只有法律条文(成文法)和世所公认的公序良俗(自然法)。现行法律对强奸罪中受害人一方的判断非常明确,只有“违背妇女意志”这6个字,无论是罪名还是量刑尺度,从来不看受害人是良家妇女还是陪酒女。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有关强奸案件的司法解释更是明白无误地指出:“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强奸盾牌条款”则规定,有关受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法官一律不予采纳。

  由此可见,认定强奸罪时不考虑受害人的身份、职业以及“作风”、“名声”这些东西,是东西方法学界的共识。当然,“无知”的网友们不需要精通这些法律条文,他们仅凭朴素的良知即可对李某某辩护律师及易教授的荒唐言论作出合乎情理和法理的推理判断——你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受害人是职业陪酒女?就算是陪酒女,也有“陪酒不陪身”的;就算是“陪酒又陪身”,也得人家心甘情愿才行……任何女子都拥有不容侵犯的性权利和人格尊严,只要受害人不愿意,无论她从事什么职业,对其强行实施性行为都是强奸。

  “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如果沿着这种道学家的思路,还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强奸已婚妇女比强奸未婚妇女危害性要小,强奸非处女比强奸处女危害性要小……总之,只要受害人有过性经历或私生活不检点,加害人都是可以在实施强奸行为之后减免罪责。而我们知道,性经历属于个人隐私,所谓 “作风问题”也只是一种未必正确的道德评判,根本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恶”。将受害人分成三六九等,依据其“性道德”的高下来判断加害人强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哪有半点法律精神?完全就是道德癖。

  这里还隐藏着某种危险的价值判断,即个人之于社会,其存在价值是不一样的:一个良家妇女因为道德高尚,其存在对社会总体上有益,而一个陪酒女,因为私生活不检点,其存在对社会总体上有害,故而后者的权益可以相对忽视。推而广之,见义勇为者和小偷、大学生和社会青年……这些都不能等量齐观,前者的权益应重点保障,后者的权益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牺牲掉。这样的价值判断在今天的社会依然有市场。此等有违“人生而平等”的陈腐观念沿袭日久,彻底清除尚需时日,然而一个知名高校的法学教授居然也抱着这样的朽木不放,委实令人莫名惊诧。

  易教授有自由说话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易教授所言“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很容易构成对受害女孩的二度伤害——如果说李某某伤害了她的身体,易教授伤害的则是她的名誉。同时,这一番惊世骇俗的言论,也是对所有女性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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