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陪酒女危害小吗
新闻事件:李双江的儿子涉嫌轮奸,律师刚抛出了受害女子可能是“陪酒女”的说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就评论: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遂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反方
那随便骂教授也没危害
这种有悖最基本法理人情的言论,就算是李某某的辩护律师都不敢这么明目张胆地说出来,更何况,早在1984年,“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对强奸案件法律问题的解答中明文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这样明显和法律规定唱反调的言论咋就成了教授自己嘴里拿出来教育“无知大众”的“真理”?
易延友的言论建立在“陪酒女性观念相对随便,可能勾引强奸者”,而“良家妇女观念保守,强奸者是恶意施暴”的带有明显片面色彩的主观价值预判之上,支持“妇女性权利会因为身份的不同而有高低之分”。清华大学校长刚在研究生毕业典礼上嘱咐学生要坚守良知,拒绝做“高知坏人”,清华教授就抛出了这样的怪论,难道是特意给学生们做反面教材的?
要知道,刑法不仅规定了强奸罪,还有侮辱罪、诽谤罪,那么,基于“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逻辑,某些专家教授总是出卖自己的良知,是不是骂教授也要比骂普通人社会危害性小甚至是没有危害?如此说来,民众是不是可以对这种教授进行辱骂却不用负任何责任?◎温国鹏 法警
正方
教授说的是真话实理
显然,清大教授这句话是一道不等式,忽视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常识。但这句话未必就不是一句“实理”,理想的法治社会确实应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我们追寻的法治目标和所强调的法治理念,但现实的法治并未完全实现“人人平等”,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在我们很多司法案件审理中,依然还是作为很重要的量刑依据。
在现实社会中,陪酒女、三陪女、妓女实际上就是“失足妇女”的代名词,在这一群体中,存在着或明或暗的性交易行为,有性交易的存在自然也就无所谓强奸,且事实上,尽管在这些人身上也有“强奸”行为的发生,不过最终大多是用金钱方式解决。相对于强奸“良家妇女”而言,危害小也是实情,危害小更是获得现行法律“从轻”的一个依据。以危害轻微不判决“实刑”的情况更不鲜见。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传统文化还是人们的潜意识里,也多认同发生在良家妇女身上的强奸,但这显然与现代法律中强奸构成要件不符,我国法律没有对被强奸对象职业身份有任何划分。清大教授忽视这一规定,尽管说的是“实话”,认的是“实理”,甚至不排除也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但显然不符合法治言论“主流”,更与公众良好的法治愿望相背,受到声讨也只能说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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