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刚:李天一案“被敲诈说”能否逆转案情
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案近日又冒出“被敲诈说”,言下之意是,李天一掉进了酒吧的色情陷阱,受到被害人的敲诈。此消息再次将此案推向新的舆论高潮。
媒体报道,有照片显示,案发两天后,一个北京“1520102××××”的号码在2月19日上午11时02分向李家人发送过一条短信,全文为: “李××为首的轮奸事件你是否了解清楚了,事情很严重也很恶劣!我们本着对所有人负责的态度,最后跟你联系一次,请你速回电话。否则我们不会拖过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关媒体等。”还有媒体进一步报道“李某家收到被勒索50万短信”。针对此事,受害人杨女士的一位朋友表示,事发后杨女士向自己求助,短信系在李某等涉案人员蛮横不理会受害人的情况下,由其向李某家人发送,为的是告知对方并希望家长出面处理担责,但从未索要过钱财。李家的法律顾问兰和则表示,杨女士“是否受害人有待查实”。
如果真如以上报道所言,李天一案能否由此逆转呢?
这里存在两个问题,无论对于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还是关心案件进展的一般民众,都很值得一说。
不妨先假定,如同有人所言,杨女士是个陪酒女,其借醉酒之机自愿与李天一等五人去酒店发生性关系,这算什么性质呢?答案恐怕不是一般的卖淫嫖娼,而是涉嫌聚众淫乱罪了。
虽然李银河等人一直反对刑法设立这个从以前的流氓罪遗留、分解下来的罪名,但现行《刑法》第301条明确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对这个罪的处罚比强奸罪(包括轮奸)轻得多,如果李天一的辩护律师有择轻罪辩护的意图,使案情向这方面靠拢,也属正常。只是,姑且不说杨女士的坚决控告,单从公安机关侦查到检察机关的起诉程序来看,众目睽睽之下,司法人员还不至于混淆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的区别适用,所以,依笔者愚见,这种可能性不大。
在前一个问题的基础上,还存在第二种可能,即发生性关系后的杨女士向李天一索要钱财,索要不成才予控告。正如李家律师兰和所称,“杨女士是受害方还是施害方,这一切都要到法院作出判决才能认定,现在来说,言之过早。”不过,这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罪,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加以分析。
一种情况是,杨女士本人(或与人合谋)事先就谋划好以发生性关系为由,借机向李天一索要钱财,索要不成就控告强奸。果真如此,杨女士就涉嫌敲诈勒索罪。但从媒体报道看,案发当晚,杨女士和一名女性朋友通过酒吧服务员张某某介绍,进入李某等人的包间喝酒。“其中一名女孩中途就喝多受不了,先走了。杨女士同李某等人出酒吧时已经被灌醉,被他们扶着、抱着、拉扯出酒吧,然后他们开车将女孩带走。”事发后,杨女士因受到严重伤害,“整个人都蒙了。”“杨女士担心报警后声誉生活俱毁,更会让家人知道此事,一时没了主意,没有立即报警。”杨女士在朋友帮助下,联系了酒吧服务员张某某才了解到一些情况。他们尝试联系李某等5人,“但这几个人态度很差,完全不理会、无所谓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就有了上述短信的出现。如此案情,基于强奸案件受害人的心理特征,还是合情合理的。要说杨女士和他人(如酒吧服务员)合谋,使用苦肉计敲诈,实在有些不合情理。当然,这都要依查明的事实说话。
另一种情况,有可能是李天一的律师设想的“最后一道防线”,那就是杨女士在被迫发生性关系之后,想以报警相威胁,借机勒索李家一笔钱财。虽然以上短信没有涉及钱财之事,杨女士一方更是否认索要钱财之说,但即使杨女士被强奸后向李某家索要50万元的赔偿费,就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根据刑法规定,在造成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权利就民事损害提出赔偿要求,即附带民事诉讼。在有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在受害后,出于种种原因,其家属可能向致害方要求一定的赔偿,而允诺不再报案。这种私了现象尽管不为法律所提倡,但还不至于因此触犯刑律。即使后来受害方不守承诺,仍然报案,同样也不能因此追究受害方不守承诺的刑事责任。因为这是犯罪人理当承受的犯罪风险,刑事责任原本不能私了。至于说被害人提出多大的赔偿要求,完全是被害方的意愿,犯罪方可以不答应。被强奸者向强奸方索要5万元赔偿和50万元赔偿没有性质上的区别。在强奸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被害人“威胁”报案索要民事赔偿而否定强奸案的性质,更不能因此认定被害方构成敲诈勒索罪。
所以,假设李天一案中的杨女士被强奸后,真向李某家索要50万元的赔偿费,其性质仍属于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合理合法,与国家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并行不悖。李家可以不付钱,杨女士更无须因此担责。说到底,前述短信恐怕并不像兰和律师所想象的“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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