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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8月1日起将在广东省汕头市开始施行

2013年07月29日18:00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8月1日起将在广东省汕头市开始施行

  8月1日,国内首部预防腐败地方立法——《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将在广东省汕头市开始施行。

  为了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条例首次对预防腐败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预防腐败主体及职责、预防腐败制度与措施等明确赋予法律依据,并对当前社会关注的“防止利益冲突”、“裸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洁性评估”等预防腐败重大问题予以回应,明确提出“裸官”不得担任政府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重要单位的正职。

  避免让反腐败陷入“割韭菜”式困境

  “如何避免让反腐败陷入‘割韭菜’式的困境,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小云表示,从反腐败的实践经验看,以打击惩处为主的策略,不能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唯有化被动惩处为主动预防,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腐败发生。

  据介绍,条例由汕头市纪委监察局、预防腐败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制局、汕头大学联合起草。在起草过程中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专程赴香港、澳门等预防腐败成效较好的地区开展调研,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邀请广东省政府法制办、中国政法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汕头大学等高等院校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条例草案“把脉出招”,研究提出论证意见。

  作为预防腐败的重点内容,条例设立专章对预防腐败的制度与措施从宣教防腐、阳光防腐、源头防腐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内容涉及廉洁文化的宣传教育、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廉洁风险防控机制、综合政务服务体系、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公经费”公开制度、廉情评估制度、三述制度、廉政谈话制度、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及非公领域的预防腐败制度与措施等。

  人大批准预决算20日内公布“三公经费”

  “为了强化监督,条例对社会关注的利益冲突制度、利益回避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公经费’公开制度等热点话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吴小云说。

  条例规定,非因工作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该人员将不得担任政府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职,也不能担任其他重要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不许要求或者指定录用、提拔配偶、子女等亲属,也不能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而领导干部的配偶与子女,也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经办商业、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

  条例还要求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每年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婚姻变化、家属移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等情况,同时建立抽查制度,监察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或者报告事项发生重大异常变动的,有权展开核查。

  此外,条例对“三公经费”公开也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汕头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自人大批准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汕头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也需要在网站公布“三公经费”信息。

  建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规范政府依法施政

  吴小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条例还对政府部门依法施政作出了规定,其中提出将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

  据了解,所谓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就是指对制定中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在其出台前先“杀杀毒”,将不合法、不廉洁、不规范的条文及时剔除,从而避免一些部门利用“部门立法”扩张职权、谋取小团体利益。

  按照条例,汕头将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多方面廉洁性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地方或者部门利益制度化;是否存在地方或者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是否存在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明显失衡,或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是否存在模糊和减免公共职责、利用职务之便等等。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具体办法将由汕头市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还规定汕头市、区(县)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审批行为,及时开展效能评估、信息服务和投诉处理,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将预防腐败向非公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延伸

  吴小云介绍说,除了围绕公权力推进预防腐败外,条例还将预防腐败向非公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基层自治组织等领域延伸,以实现预防腐败全面覆盖。

  条例提出,要积极引导、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工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以采取建立廉洁守信行动联盟、订立预防腐败行为公约或者行为规范等形式,倡导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条例还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中协助政府从事救济款物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管理、计划生育、征兵户籍等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也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受条例有关规定的制约。

  条例规定,企业、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获得承揽工程、提供服务、实施行为、采购商品或者取得原料、财物等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代理、鉴证、咨询、培训、经纪等服务时,不得出具虚假资料、文件、报告,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违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条例对有关机关在预防腐败工作中可采取的措施以及控告人、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保护奖励等予以明确规定,并构建“大监督”格局,做到人大监督、专门机关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且强化监督重点,对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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