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铜仁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申请复核人:黄进、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县晓景乡小溪村.身份证号5222281990012131131.
复核请求:不服沿公交认字(2011)第00014号认定 恳请查清事实,予以重新认定。
复核申请理由:
一、申请人于2011年4月11日14时40分许,骑二轮摩托车(后带罗犬一人),从沿河夹石镇场上向该镇石灰方向行驶至高穴子路段时(地各 该路段为斜坡)突然被相向而行的杜典权的二轮摩托车撞翻下公路外侧的半山坡之中,申请人是行的上坡路、且又带一人同行,故车速较慢,而杜典权一人驾乘又是下坡路行驶,故其车速很快,更为主要的是杜典权占道(线)行驶,当场因申请人闪开不及,连人带车被撞下山坡,而罗犬则被摔抛在公路外侧的边坎上,当时还清醒,申请人的一只鞋掉在了公路外侧坎边,罗犬手中还拿着刮板(涂墙用的工具),其回神反应过来后,急忙将刮板放在原地(公路外侧坎上),大呼申请人的姓名,申请人已不省人事.而杜典权则在公路边看了一眼, 已为申请人已经死了,当即弃车而逃。好在有过路人报案,夹石镇派出所所长率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抢救时,该所长还命人拍照,速将申请人和罗犬送往该镇医院,因申请人伤势严重而被拒收转至县医院。目前虽已脱离生命危险,通过医院诊断左脚背骨折,现需长时间治疗。
二、沿河交警赶到肇事地点时,现场早己被破坏:
①黄进的一只鞋子及刮板,原本在公路外边坎沿上,而交警拍照时故意将两件物件放至公路内侧(靠山的一侧)。
②两车碰撞点的痕迹己被消毁。
③申请人车子被撞下山坡,留在公路上的滑痕及杜典权车子被反弹至公路内侧的滑痕均己被消毁。
④杜典权摩托车后部己被打扫干净(从交警拍照的片子上可看出是明显处理过的)。
⑤杜典权摩托车,滑推到公路内侧时.并没有石头在其车边,可交警的照片居然有许多乱石,人为堆放.以上这些均与第一现场严重不符,这种对现场的擅自破坏,是沿河交警承办人所为,还是对方当事人(杜典权)及其家友联合故意所为,有待上级支队认真核实,公正处理。
三、沿河交警承办人,没有通知双方当事人及亲或地方干部及代表等到现场或指定地点质证、确认、对口、核实,而单独询问(简单地),就妄下结论,仅以“无照无牌”人为认定事故责任的唯一依据,这是十分错误的。中央一再强调“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而沿交警认定就严重违背了这一重大理论原则.申请人虽无牌无照,但不等于就其身体及生命健康权就被无端剥夺。申请人自己违法,应当受到处罚,但与对方杜典权占线违法碰车,且肇事后逃避,应当受到的处罚孰轻孰重,这十分清楚。申请人仅违反行政法规.而杜典权违反了刑事法规,沿交认定居然其无一切责任,这是知识水平问题还是业务素质问题,还是经济利益趋动问题,请支队明察秋毫,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体恤民情, 予以公断,威威中华兮,昭彰!不胜感激致忱!
此致
特此申请
申请人:黄进
2011年4月26日
民事代理委托书
委托人:黄进 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土家族,沿河县晓景乡小溪村,身份证号522228190012131131(复件正据).
被委托人:黄大清(黄进之父)
委托人:因不服沿公交认字(2011)第00014号认定特委托被委托人
前往铜仁交警支队呈送并反应复核申请及陈述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及情况,全权委托之.
此致
特此委托
委托人:黄进
被委托人:黄大清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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