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修法 遏制滥派遣不妨碍灵活用工
据《劳动报》报道,张世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巡视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长期从事行政法、劳动法的立法工作,并参与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近六十部法律的起草、修改、审定工作。
《劳动合同法》2007年制定,2008年实施,为什么实施几年又要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各方对其的理解都不同,但确实有其现实必要性,就此我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多多
早在1994年,我国就有了《劳动法》,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又再度引起了社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高度关注。《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到1年的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2011年,又进行了第二次检查。此次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正是因为在这两次执法检查中,集中暴露出了劳务派遣的问题,比如劳务派遣用工总量超出了正常的范围,特别是有的国企、央企劳务派遣用工过多等。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也已5年多了,从目前来看劳务派遣有蔓延的趋势,暴露出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不仅国企央企在用,外资企业在用、民营企业在用,就连事业单位也有扩大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趋势。
全国人大对这些问题也都高度重视,常委会的领导多次批示,要解决好劳务派遣过滥的问题。而从制度上解决劳务派遣,可以有几种办法,但能够比较彻底解决劳务派遣问题的,还是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这也是《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所在。
法律修改聚焦三大重点
从内容上来说,此次修改的《劳动合同法》主要还是从三个方面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一是提高进入门槛,设定行政许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金是五十万元。但实践一段时间看来,还应当再提高准入门槛。此次修正案中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需要二百万元。我个人感觉,这体现了法律的引导作用,劳务派遣业务不是随便什么企业都可以涉足的,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来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是应该抬高一些的。
对于“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是否要经过行政许可”这个问题的争论比较大。在制定《行政许可法》的时候,总的想法是严格控制行政许可的事项。所以有些同志对设立行政许可持保留意见。现在法律规定了设立劳务派遣公司,要经过行政部门的许可,那就必须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法律一是明确规定了设置许可的条件;二是在审批的条件上,规定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再增加新的条件;另外下位法可以具体化,但是不能再增设新的条件。
二是再次明确了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一个比较难处理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中也要求同工同酬,我感觉同工同酬,不仅是我们国家存在这个问题,其他国家也存在。要落实同工同酬,首先要搞清楚“酬”包括什么?虽然现在工资的形式很多,但是我认为,做同样的工作,劳动报酬应该大体相当,允许有些差异,但不能差太多。
三是关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劳务派遣三性用工原则。“三性”是学界归纳出来的,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当时的劳动保障部曾经搞过一个对“三性”的解释,我们也基本同意了,基本上就是现在修正案的规定。这次修正案又增加了劳务派遣用工不得超过一定比例,授权现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具体规定。有关部门一旦确定下这个比例,相关企业就应该严格执行。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修改过的《劳动合同法》中,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企业违法的成本提高了,这也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企业滥用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不是降本工具
此次《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希望能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但有两点认识我希望与大家分享,也希望在贯彻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大家能够加以把握。
一是应该保障企业的客观用工需要。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企业的临时用工需求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对于这种需要,我们应该予以保障。当我国还处于计划用工的体制下时,“临时工”的概念就已经存在了,劳务派遣制度可以满足企业临时用工的需求,但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三性”要求来执行。企业在灵活运用三种劳动合同形式的同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辅之以劳务派遣用工,将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之内,满足企业的用工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因此,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不会对企业的灵活用工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大家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用工成本的提高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许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的主要原因有两点,就是保证了用工制度的灵活性和降低了用工成本。但是我们的国家一直在发展,以前我们的劳动力价格处在一个相对低廉的区间,但是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人力成本也在不断攀升,近几年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用工成本的提升,而未来这个成本还会逐步提高,这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企业应该看清、理解、并直面这样的一个趋势,用工成本增加是一个正常的市场现象,而不是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带来的问题,它是社会不断进步的必然结果。因此,企业在思想上应该抛却用劳务派遣来降低用工成本的错误观念,要合法合理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并切实保障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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