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近日对《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谈判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集体合同协商代表;谈判双方可就住房公积金纳入集体合同进行专项谈判;双方可每年就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工资调整办法等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这些老百姓普遍关心的规定,是《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的新增内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对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2002年6月1日,《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正式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湖北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建制较难、不够规范、实效性不强、监督不到位等,条例的一些内容已明显不适应和滞后。
面对新形势,修订草案在集体协商内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监督与争议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工资调整等可签专项集体合同
修订草案的一大特点是以列举方式增加了对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在向常委会作修订草案说明时,湖北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付明珠指出,从目前我国法律、有关部委规章和湖北省实际情况看,签订专项集体合同较多的主要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对此,修订草案设专章对集体协商内容,尤其是专项集体合同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和福利、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付明珠说,考虑到工资收入是职工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为进一步落实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权利,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稳定的职工工资调整机制,修订草案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每年就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工资调整办法等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此外,针对小企业职工流动性较大、工会力量薄弱的特点,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相关内容。
集体合同协商代表享“特权”
针对集体协商代表产生不规范、代表性不强、职工方协商代表不敢谈、不会谈等问题,修订草案设专章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职责和保护等作出详细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得少于3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2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每方人数不得少于5人;区域性、行业性协商代表每方人数不得少于7人。
协商代表应当收集和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参加集体协商;征求本方人员意见,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回答本方人员询问;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等。
为保证集体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规定,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协商代表履职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协商代表在履职期间,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对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个人劳动合同、打击报复协商代表造成其个人损失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赔偿。
15日内书面答复集体协商要求
修订草案规定,集体协商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被要约一方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如果拒绝或拖延,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法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不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针对集体合同重签订、轻履行的问题,修订草案提出,人社部门和工会对用人单位进行督促和监督。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也可组成监督组织,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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