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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之:幼女被奸精神失常,检察院也失常?

2013年08月12日10:29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张楠之:幼女被奸精神失常,检察院也失常?

  原标题 [幼女被奸精神失常,检察院的反应也失常?]

  近日,广西陆川县乌石镇一13岁的少女被25岁男子冯某一夜强奸5次后精神失常,警察抓了嫌疑人,但检察院两次都不予批捕,此事件导致受害人精神崩溃。家长向110报警,警方赶到后将其送往精神病院。经医生开药后回家休养。(8月8日《北京青年报》)

  对于女孩被送精神病院一事,综合家属和警方的说法来看,求助电话确实是家属打的,打电话的目的都是因为受害人精神出现问题(家属称是“崩溃”,警方称是“失常”)。家属打电话的目的是让警方协助其将受害人送往精神病院,双方的分歧在于警方强行给受害人当众上手铐是否合适上。在这一点上,警方的做法有欠妥之处,但并无太大过错。

  从整个事件来看,女孩被警方送往精神病院,也并不是强奸案的延续,而是家属打求助电话之后的行动,因此,至少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并不能认定就是警方在以此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甚至是背后某种力量在以公权力对受害人施暴。

  不少网络媒体在转载报道这一事件时,都强调了“警方将受害人强行送进精神病院”一说,以上分析并非刻意为警方开脱,而是因为只有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之上,我们才能找到问题的关键。

  这一事件最关键的问题,一是检察院的反应是否“失常”,为什么检察院两次都不批捕,而所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的是什么?二是嫌疑人亲属曾在报案派出所任所长的经历,以及其目前在当地公安系统任职的身份,是否对检察院两次不批捕的决定产生了影响?

  家属称检察官陈某称“罪犯在强行发生性关系时,不知道受害人的年龄,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这位检察官确实是这么说的,事件背后倒大有文章。因为,强奸就是强奸,知不知道受害人的年龄不是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年龄大小以及是否知道,只是是否加重处罚的因素。否则,照此逻辑,只有知道受害人年龄的才追究责任,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从女性生理的角度来讲,一个13岁的幼女,即使出于自愿,与男性发生性行为,恐怕也难以接受一夜五次的频率。所以,如果说女孩是出于自愿,也不大可能是五次都是自愿,而没有一点强迫的成分。当然,这里的“自愿”是假设性的,从受害人事后的精神状态来看,一个自愿与人发生性关系的人是不可能出现如此激烈的反应的。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冯某是否明知受害人只有13岁?按照受害人母亲的说法,受害人在被强奸过程中曾求冯某放过自己,并称“我还是小孩,刚13 岁”,此说如果为真,冯某就是明知,无论两人是否自愿,冯某的行为都属强奸幼女。如果此说为假,冯某与受害人网上认识并交往的过程中,是否不知道其为幼女,则需要更多证据证明。

  这一事件中的诸多疑点,都有待解答,否则,难免让人怀疑其背后有猫腻,怀疑冯某背后有保护伞,怀疑当地司法部门存在腐败。希望当地及时回应,不要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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