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林木价格的不断上涨升值,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村民韦大力、韦东江与本镇拔旺屯村民签订了合同,买下来一片位于该屯的一片林地,两人本想通过通过转让该片矿区林木给自家带来收益的,谁想却转出了一场风波。
原来,2012年6月12日,梁其与韦大力、韦东江钦定了一份《转让林木合同书》,双方约定将坐落于金城江区五圩镇拔旺村拔旺屯上韦大力、韦东江所有的松木林转让给梁其。双方就合同中约定梁其砍伐过程及运输木材时,韦大力、韦东江必须保障沿途道路的运输畅通。然而,梁其将树木砍伐后,被告未协调好与拔旺村民的关系,致使运输木材必经之路无法修通,砍伐好的木材无法运出山林。故梁其将韦大力、韦东江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加以沟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点在韦大力、韦东江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沿途道路的运输畅通。木材已经被梁其请人采伐了一部分,然而因运输关系,木材一直没能运出。
法官认为,案件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合同约定韦大力、韦东江的义务是确保林区内木材运输道路的畅通。因此,当梁其运输木材的车辆能够在林区内原有的道路上通行时,就可视为被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该项义务。但原告将林木砍伐后并未具体实施运输木材的行为,运输木材的道路不通只是原告单方的认识和理解。通过调查举证,原、被告双方约定砍伐的林地约 700余亩,处于拨旺矿矿区四周,林区内有可通行载重车的盘山道路(长约三公里)。但由于该道路弯、陟、窄、险,为了确保安全,拨旺矿在山下道路的入口处设有关卡和警示牌,明文规定外来车辆未经准许不得入内,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同前对此情况已有了解。如原告要运输木材,可雇请常在矿区拉矿而比较熟悉道路的车辆(拨旺矿未反对拉矿车辆为原告运输木材)。但原告在砍伐林木的同时并未安排人力将已砍伐的木材归集到道路边以待运输(除部分原来就在道路边的木材外)。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以避免已砍伐的林木损失。对原告提出与被告解除合同、由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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