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于婚前将一张20000元的定期存折交给了王某,当时表示将这笔存款赠与王某,王某也欣然接收,但陈某未告知密码。结婚几个月后,因夫妻感情不和,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所持存折上的2万元存款归自己所有。而王某认为,该存折是陈某的婚前赠与所得,存款应归其所有。
【分歧】
对于该赠与存款应归谁所有,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现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赠与合同视为实践合同,必须将标的物实际交付,赠与合同才成立并生效。本案中,原告陈某没告诉被告王某存折密码,被告王某实际上无法取得该20000元存款,故赠与合同并未生效,王某不能取得该20000元存款的所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赠予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目前还存在很大争议,原告陈某已经对被告王某实施了赠与财产的行为,被告也进行了接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赠与行为依法成立并生效,该赠与存款应当归被告所有。
【评析】
笔者对以上两种观点均不完全赞同。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有关赠与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定,“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根据以上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仅需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一诺即成”,故笔者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所以双方的赠与行为依法成立并生效。
对于双方争论的赠与存款应归谁所有,关键应看原告能否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陈某将所赠与的存折交与王某,但未告知其密码,王某虽然持有存折,但实际上仍无法取得该20000元存款。
因此,陈某赠与的存款应视为未交付的财产,其所有权仍归陈某所有,并没有发生转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回赠与,故原告陈某完全可以行使撤销权,以取回其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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