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母娘通过亲家母的账号打款20万元给女婿在西班牙创业,不料第二年女婿就提出要与她的女儿离婚,被气坏的丈母娘两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20万元。今天上午,宝山区法院判决驳回该丈母娘的诉请。
2009年6月18日,姜女士的女儿与况女士的儿子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即前往西班牙工作。不料,2011年8月,男方向女方提出离婚。姜女士得知后,想到自己曾经在2010年通过打入亲家母的银行账户,给了女婿20万元钱,立即向亲家母提出还款要求,但遭到拒绝,遂于当年10月向法院提起借贷诉讼。经过多次庭审,姜女士终因感到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遂撤诉。
今年初,姜女士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亲家母。
姜女士称,当时被告的儿子在国外,自己的女儿在国内,为了方便国内外之间钱款往来,被告儿子留了一个国内的账户给原告,就是被告的账户。2010年4月26日,自己本来准备将20万元钱款汇入自己弟弟的卡内,以备支付办理女儿前往西班牙定居手续及出国的部分费用,结果误将钱款打入了上述账户内,现请求被告偿还该不当得利钱款。
庭审中,被告指出,确实收到了20万元,然该钱款系原告赠与被告儿子的,被告收到钱款之后已经将钱款交给了被告之子,故并非误打入被告账户,丈母娘送钱给女婿理所当然,哪有要回的道理。被告还提供了其儿子的证明,称“这20万元是岳母赠与我的钱款,母亲的账户是我提供给岳母的,岳母也是据此将这20万元汇入我母亲账户,母亲已将这20万元给了我。另我在婚姻期间,也给了女方钱、物等不下20万元,现我们感情出现问题,我提出诉讼要求离婚,在此时岳母提出这20万元主张,实属无理行为。特此证明我母亲与此20万元无任何关系,不存在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必须证明自己系“误打”的事实,而原告仅以其将款项转入被告账户的银行转账凭条来证明原、被告之间系不当得利,其举证责任并未完成;第二,原告曾以民间借贷起诉,称将钱借给女婿的,而本案中,原告又称系自己打款时“误打”,该 “误打”的理由不符合常理;第三,无论双方实际是否为借贷关系、赠与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原告均没有证据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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