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后,想讨回离婚协议补偿款却遭到拒绝。一气之下,却意外想起了尚有未分割的对方住房公积金,于是一纸诉状,将前夫诉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分割尚未分割的婚后共同财产及支付补偿款。而被告则认为签订协议已表明原告放弃权利的主张。被告抗辩能否得到支持?2013年7月4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原告杨玲与被告陈峰2012年4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陈峰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50000元,并支付原告公积金余额39235元
原告杨玲与被告陈峰经他人介绍于2008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可随着女儿婷婷的出生,家庭开销不断增大。为此,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发生厮打,感情越来越淡化。
2012年3月份,双方感觉彼此在一起实在没意思,没生活情调,乃至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为不给双方家庭带来压力,双方于同年4月22日到虎林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婷婷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再支付抚养费;双方共同所有的楼房在女儿成年前归男方所有,成年后归女儿婷婷所有;男方支付女方5万元;双方共同所有的该栋房屋贷款12万元由男方偿还。”离婚后,原告杨玲从家搬出,要求被告陈峰支付补偿款5万元。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后又发现被告还有住房公积金一直未分割,故要求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5万元;要求分割截止到离婚当天的被告住房公积金78470元。
在诉讼中,被告认为双方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系合法有效,是对方在放弃其他财产分割的前提下签订的此协议,自己独立承担了婚内的债务12万元,双方是一种利益的交换和平衡,并无不公平和违法,依法应该维护双方协议的真实自愿,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50000元。因双方在离婚时对被告公积金没有分割,所以原告要求分割公积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应分得数额为39235元。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违反法定期限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在一审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且本院根据被告申请给予其相应的答辩及举证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辩称双方在离婚时由被告承担共同债务,且原告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双方才没有分割被告公积金的辩解理由,因其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本院无法认定,因此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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