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审薄熙来 刑也上大夫
从陈希同、陈良宇,到李春城、刘铁男,再到薄熙来,标示出一条清晰的反腐之路。在现代,刑能否上“士大夫”,是直接判断民主政治的一把重要标尺。不论涉及到谁,不论权力有多大、位置有多高,都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薄熙来在山东济南开审。被诉三宗罪: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在7月的公诉消息中,对这三罪分别用了“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此次庭审,一个重要方面应当是控辩双方就此三罪进行质证, 一个重大亮点则是“庭审微博直播”。
在现代,刑能否上“士大夫”,则是直接判断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尺。
从陈希同、陈良宇,到李春城、刘铁男,再到薄熙来,标示出一条清晰的反腐之路。也是一条彰显法治进步之路,更是一条走向政治文明之路。
自古有“刑不上士大夫”之说。这既囿于古代政治制度的窠臼,在制度设计和执行上就难以触碰大权力,放任“老虎”为非作歹;也有某种权力与人性弱点的特性使然,所谓“官官相护”即是如此,使法条碰到“大老虎”变软而网开一面。
而在现代,刑能否上“士大夫”,则是直接判断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尺。在反腐败的问题上,始终强调不论涉及到谁,不论权力有多大、位置有多高,都一查到底,决不姑息。但是,民众判断此说是否为真,不是只凭靠理念的宣示,而是看重实际行动。
因此,薄熙来案会成为民众作出判断的一把重要尺子。薄熙来何许人也?曾位列中央政治局委员,是为数不多的党的权力核心组成人员,党的领导人。其既涉嫌三宗罪,便对其绳之以法,本身即能说明问题。诸如此类的高级干部受到严厉惩处,本身就已说明“刑不上士大夫”的怪现象已被打破。
回望薄熙来一案处理过程,从去年4月薄熙来被停职;到去年9月中央开除其党籍和公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从其全国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十七届七中全会确认开除其党籍处分、确定两位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到今年7月以涉受贿、贪污、滥用职权被依法提起公诉,再到今天的公开庭审,可以清晰地看出,对薄熙来的处理,始终遵循了一套严格的法定程序,走的是一条依规依纪依法之路。
同时,薄熙来一案,贯穿着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的原则。从中央纪委对其立案调查,到将调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从司法机关对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详细调查取证,再到由此确定三宗罪的罪名和依据,党纪、国法都是始终遵循的“规尺”。
而首次进行“庭审微博直播”,则更使公开透明理念有一个质的飞跃。从公开旁听到直播,不仅表明薄熙来一案没有什么可藏着掖着,不搞关门审判,庭内知道的,庭外也都知道,更表明公开透明的庭审将成为一大趋势。
显然,这是一个极为繁琐的过程,却是必经的程序。反腐不是政治斗争,也不是靠行政命令就能行得通。凡事得依规依法。既是要依规依法,就得讲事实和证据,子虚乌有不行,道听途说不行,不能构成证据链也不行。排除其他因子,就讲事实和证据,就讲法律法条,这正是法治的魅力所在,它能给予人的,就是公正。它能回馈社会的,就是让人们更守法。
人们对腐败的痛恨,不能代替法律的审判。人们对腐败的猜想,不能替代证据的调查。这就是依法反腐和人治反腐的区别。二者本质的不同,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代替法律,一切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事。薄熙来一案正是这一点的生动体现。
把反腐纳入法治化轨道,这是现代反腐理念。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也成为一大共识。法治与政治文明的进步,不仅是理念和共识上的,也更多的在实践中体现出来。对薄熙来的处理,自始至终,严格依照党纪国法的程序、规定和依据,这种依规依法的规范性操作,本身体现的就是一种程序正义。
在反腐败时,一再强调源头治理,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所以要束缚权力,关键就在于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从反腐败的角度看,这个制度的笼子,实质就是“法治”的笼子。
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时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与时俱进地理解,这个“法制”就是今天的“法治”。
所谓法治的笼子,实质乃是一种无形而又无处不在的网。你依法,它就保护你。你触碰了红线,它就是带电的高压线。薄熙来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而以身试法,让我们看到了触电的后果,也应让各级干部警醒自己权力的边界。
对薄熙来的依法惩处,让我们看到了反腐的法治力量,更看到了反腐的光明前景。但显然,这是一场任重道远之旅。所谓既打“老虎”又打“苍蝇”,打掉一只猛虎固然令民众拍手称快,但若果我们不去深思在实践中如何使法治之笼真正通上电,不去思考如何让法治之笼具有导引老虎干正事的正向作用,那么“苍蝇”可能到处都是,“老虎”也未必打得完。
在这个意义上,对腐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应当是法治具有灵敏的触角,伸展在社会生活中的细微处,一旦有人伸手,它即自动启动而捉其手。由此,方可倒逼权力规约自己的行为,莫敢乱伸手,规矩干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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