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房屋及生产、生活附属建筑物设施始建于1971年上半年,时距今日已达36年之久。1970年下半年,本人在申请解决房屋宅基地问题上,报当时的重兴人民公社、养成大队批准,在大队长(该同志于1996年病故)的主持下由岭上梅第一、二两队干部对本人建房宅基地进行协商、安排。本人房屋宅基地属第一、二两队公共用地,原是一块灌木丛林地,四至均无。经两队干部协商后,建房宅基地问题得到顺利解决。与此同时,本人也与云某等两户户主(本地原属云某两户的祖宗地)进行口头协商同意本人面积为1.5亩的自留山林地兑换给云某两户户主作为发展经济作物和日常生活柴火燃料砍伐用地,其实际是将各自的自留山林地兑换使用。从1971年上半年起至1997年12月止,长达27年之久,从未发生过土地使用权异议。云某两户的老户主相继去世后,从1997年12月份,云某单方撕毁原来两队达成的协议。
在2001年11月2日至2005年10月期间,本人连续遭受对方多起破坏侵权行为,砍掉本人房前屋后多年种植的花卉、果树数十棵,破坏猪圈及厨房窗台等。2005年11月18日“达维”台风后损坏的附属建筑物(原厨房)进行风后屋顶修缮,修缮将完工时,不料却遭到云某及儿子两人破坏,造成本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多元。2006年1月1日,本人准备再次进行修缮过春节,却又遭到云某干扰,造成风后损坏的房屋屋顶至今未得到修缮,使本人全家的生活受到很大影响。2005年12月31日,以文昌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的《关于停止使用云某已申请使用的农村宅基地的通知》。该《通知》之内容中提到本人已建了36年之久的建筑物进行风后修缮是“违法”的,并要求“停止使用云某已申请使用的农村宅基地”。本人房屋及附属生产、生活设施始建于20世纪70年代,已36年之久。而云某申请宅基地则在1997年,况且未经市国土局部门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哪来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本报记者 张三清 潘正忠 根据来信整理)
律师解答:林先生在来信中称争议的宅基地是其在1971年上半年修建的,一直使用至今,依据《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1971 年林先生建房时是经过当时的大队、人民公社的准许,故争议宅基地使用权应归林先生所有。争议的宅基地在1997年发生纠纷,林先生应当向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证,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若镇政府对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属的申请,不予办理,你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政府行政不作为。
2005年12月31日,文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通知,如果林先生对该通知不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可以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文昌市人民政府撤销该通知。
林先生的其他损失比如被砍掉的果树等损失,林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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