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是否构成受贿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受贿行为和接受馈赠的区别,受贿行为是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行为,而且经常是以不正常的方式表现出来的;馈赠是没有职务便利的利用的,它是以正常的礼尚往来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当然如果是以馈赠之名,行受贿之实,也应当被认定为受贿行为。
二、受贿罪和受贿行为的区别,受贿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刑法》明确规定了“数额较大”的情节 ,而《刑法》第163条规定:“‘数额较大’时指数额在5000元至二万元以上;所谓‘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10万元以上。”而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在《刑法》只明确规定了“情节严重”,而《刑法》第386条和383条规定受贿罪的情节标准和贪污罪相同,因此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受贿罪,而且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下情节严重也可以认定为受贿罪,比如数额虽然不足5000元,但是给国家机关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是可以认定为受贿罪的法。
三、情节严重应如何理解。情节严重应包括如下几种情况:因为受贿使国家、社会或者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逼取贿赂或者强行索贿的等等。上述情节既包括行为方式,也包括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其次,受贿罪与获取合法报酬、不当得利行为的界限。甄别属于合法报酬还是不当得利,实践中应该把握的几点是:主体是否为科研和工程技术人员;所用于有偿服务的是否属于自己的劳动成果;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
四、“家庭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家庭成员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的受贿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其家属单独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对“明知”认定,成为当前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司法解释,只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家属代收贿赂,无论其是知道受贿具体情况,还是受贿的基本内容,无论其是幕后指挥、在场目睹,还是家属相告,均可认定为明知。 最后,如何界定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了专门解释:“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因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职务上便利的可能性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现实性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实施或不实施的潜在可能性和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实施了职务行为或没有实施本应实施的行为。二者互相联系,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是可以转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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