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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罚当其罪——读薄熙来案一审判决书感言

2013年09月23日09:21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个判决在我的预料之中,我总的印象是,罚当其罪。

  如果要我进一步谈认识,我觉得法院对他够宽大的了。在不认罪的情况下,法院其实并没有对他从重处罚。另外,文强受贿数额比薄小得多,但薄主政重庆时,法院判了文强死刑立即执行。与判文强比较,法院对薄的判决要公正得多。

  薄贪污的事事摆在那里,薄辩去辩来也没能否定自己收了钱。对薄贪污之事,我不想多说,只对其受贿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谈几点感想。

  薄推说自己不知道收钱的事,那基本上是鬼话。薄之受贿,所遵循的模式与中国当今大多数贪官一样,都是自己帮商人办事,老婆孩子收钱。很多官员都是这样养 “钱包”的。当然,薄不知道老婆孩子收钱得好处的具体细节,十分正常,完全可能,但他要否认自己概括地知道自己老婆孩子不断从徐明那里获得金钱利益,那绝对不可能,也不可信。薄自己承认,徐明对他公子很好。如果一个教授对他公子好,正常理解是关心学业、悉心教导;一个商人对他公子好,除了动用金钱之外,还有什么其它方式呢?至少按常理说主要是提供钱物,其它都是次要的。

  薄可以辩称他支持某人是正常行使职权,但在无数商人中选择支持谁不支持谁,可是大有考究,其中私人关系无疑是考量内容之一。今天的政商关系,是地方主政者让谁富谁就能富,让谁败亡谁就能败亡。这种情况,薄比我们任何网友都清楚。薄虽然心怀大志,可从揭示出来的情况看,他还是落入了政商关系腐败的陷阱,而且是自觉自愿跳进出的。这方面的关键证据,是他放手让其妻儿与徐总发展极其密切的私人关系。薄如果真过硬,他会阻止其妻儿与徐总发展私人关系,至少要严密监督这种关系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其中的金钱关系。但他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表现。

  从另一个角度看,薄公子每年获得徐明至少数以十万元计、有时数以百万元计的经济好处,如果他完全不对真正给他带来这种好处的父亲交底,哪怕是概括地交底,那也未免太缺乏家教和感恩之心。中国正常的家庭,父母教导孩子的传统内容之一,就是让孩子知恩图报,要求孩子得了别人家的钱物好处务必告诉父母,以便父母在适当时候以适当方式还人情。我想,薄家的家风中应该有这份传家的忠厚。可惜,薄在庭上的说法完全否定了这一点。如果薄家公子真如同薄宣称的那样,每年虽收受徐总大量钱物却对父亲只字不提,那么我对薄家的家风,就不好说什么了。

  在受贿行为的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认定范围方面,司法机关对薄够客气的了。传言不好说,就说他“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必然包含的经济内容吧。没有一个贪官与相关女士维持这种婚外两性关系是不付出经济对价的,从来没有过。难道薄是例外?不可能。要说薄这样做不花钱,或花的是自己的一点工资,那也只能是神话。这类神话,鬼也不信。性贿赂难以折算为金钱,不好入罪,没人挑战这个规矩,但我这里说的不是性贿赂,而是为薄购买性服务支付的真金白银。这种支出理应算作薄的受贿款——如果有人支付过这种款项的话。

  至于薄之滥用职权,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认定的范围,也已经足够小了。谷开来那些无法无天的行为本身,就是薄纵容的结果,都应该算作他滥用职权的后果。谷开来在重庆俨然就是市委书记的化身,从指挥公安人员到带队搜查副市长、公安局长办公室,再到杀人,后果极其严重,对此薄都负有直接责任,而且应该是刑事性质的。当年别人说江青无法无天,可人家江青还是政治局委员,自己有不小的合法职权,谷开来什么正式官方身份都没有,而其胡作非为的程度却甚江青十倍!薄如果掌握中国大权,光看他纵容其夫人的作为,那就比文革当权者邪恶很多倍,让人不寒而栗。

  薄罪行严重,我确信他内心很清楚。他之不认罪,主要基于两种考虑:1.法院反正不会判他死刑立即执行,判多重都无所谓,无非是坐些年牢后保外就医。2;他只要扛住不认罪,挺他的极左势力就会把他当“民族英雄”和精神领袖,把他当做一面大旗高举着;他会想,果若如此,说不定某一天还有个政治上咸鱼翻身的机会。

  我相信,基于以上两种考虑,再加上他所了解的上诉不加刑期原则,薄一定还会上诉,把不认罪的戏码继续演下去。

  当然,上诉是他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这项权利应该切实保障。如果薄在二审阶段能够提出新的事实否定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做到成功脱罪,我也乐观其成。不过,看来否定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太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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