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避免的几大误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多种利益矛盾纷纷以劳动争议的形式显现出来,并趋日渐增多的态势。劳动争议逐步显现和日渐增多,一方面说明企业的管理、经营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另一方面说明职工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如何处理和解决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呢?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不足、图省事而步入劳动争议仲裁误区,从而导致自己失利。为此,我们希望职工和企业都能走出误区,依法为自己维权。
误区之一:靠关系打赢官司
在发生纠纷引起劳动争议时,一些企业或者职工不是积极准备证据,而是期待着通过各种社会关系走法律“后门”,其结果必定是产生很强的依赖心理,自认为有“关系”,什么也不怕。而事实上,他们所称的“关系”无非是个别与此案有关的领导。其实,这些“关系”中,真正能接触案子的并不多,即使这些领导指派仲裁部门的某个人从中“帮忙”,其本人的作用也相当有限。要知道,法律为当事人设置了平等的诉讼平台,对仲裁员的个人作用作了诸多的限制,如:合议制就是不让一个人说了算,让仲裁委或仲裁庭的所有成员说了算,听多数人的意见,在仲裁过程中, 多数人的意见才是裁决的结果;再如一裁二审终审制,除劳动争议仲裁委外,还有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当这些诉讼程序都进行完毕后,要有许多仲裁员及法官参与其中,你能“打通”所有的仲裁员和法官吗?所以,不管是企业或是职工,当决定诉诸法律的时候,不妨先检查一下自己是否拥有充分的证据。
误区之二:有理包赢官司
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往往有理却输了官司,究其原因:一是对诉讼的时效把握不准。相对于民事官司,处理劳动争议对时效要求的时间相对短一些,有些当事人并不了解这些,往往因申诉时效已过而失去打官司的机会。二是诉讼主体错误。一些申诉人所指的被诉人不是义务主体,仲裁员告知变更后,又不愿变更被诉人,其结果只能败诉。三是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法律不仅不支持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而且还要依照法律制裁。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时,就会导致当事人“有理”输官司。四是漫天要价,请求不当。虽说劳动争议仲裁不像法院那样以标的多少确定仲裁费用,但不着边际地漫天要价,对申诉人还是有影响的,既有可能多缴仲裁费,又可能给仲裁争议的处理人为设置阻力,最终导致申诉人的期望值过高而“虽赢尤败”。
误区之三:仲裁员包打天下
仲裁案件处理中,仲裁员处于居中地位,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或裁决每一件案子是仲裁员的神圣职责。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除了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认知能力、敬业精神外,还有很重要的一条是当事人与仲裁员的配合。当事人与仲裁员的配合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上。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参与仲裁活动,依法、适时、适度地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但仲裁实践中,一些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包打天下,因此出现了许多怪现象:一些当事人将申诉书交给仲裁委后便一走了之,认为万事大吉;有的申诉人不懂法,又不愿请律师,全权“委托”仲裁员处理;有的当事人出庭时,提供不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反而让仲裁员去查;有的当事人不会表达仲裁请求,让仲裁员看着办;甚至有的当事人认为,我向仲裁委交了钱,仲裁员就应把我的事情全包下来并且办妥,否则,就是你仲裁委的错。这种完全依赖并“神化”仲裁员的做法,不仅对当事人自己不利,也与仲裁员履行的职责不符,往往使仲裁员陷入难堪境地。
误区之四:赢了官司全部兑现
客观地说,确有部分当事人赢了官司兑现不了的,甚至还出现赢了官司却赔钱的个别现象。主要表现在执行方面:有的败诉方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失去履行能力;有的隐藏财产,逃避执行;有的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有的对立情绪强烈,矛盾易激化,需暂缓一下;有的财产是一个整体,一时无法分割;有的虽有财产,但环境不利于执行,等等。要防止出现不能执行的问题,当事人必须从源头上做起。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实事求是地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按照诉讼规定正常取证;请求有法律知识的人帮助;必要时可向仲裁委申请执先行部分裁决等,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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