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投保后,是否可以免责?
消费者马某2001年12月28日参加北京市某旅社组织的“海南风情游”活动。期间,在海南少三亚市乘车观光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马某脸部受轻伤。当时,导游将包括马某在内的受伤游客送到三亚医院作了初步医疗诊治,花去医疗费用等3000余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旅行社却以旅游已投保为由,通知马某前往旅游投保单位某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保险赔偿金2000元。问:马某的其他医疗费是否应当受到赔偿?旅行社的理由成立吗?
本案的问题在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能否免除旅行社的损失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41条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等费用,……”而《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5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2)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3)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反费用赔偿责任;
(4)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5)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6)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7)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依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保险对象,在先前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仅对医疗费用进行保险,而马某在此次事故的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等损失却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如果要求马某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势必有一部分损失无法得到补偿,是不合法的。理由是:保险合同是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其效力应当仅及于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对于旅行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讲,是旅游者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马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旅行社全部赔偿,也就是说应当由旅行社对消费者的实际损害进行先行赔偿后,旅行社再向保险公司和境外旅行社进行追偿。本案中的旅行社让游客马霜自己前往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的做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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