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下发《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12类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集体决策
近日,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就全省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明确,全省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12类事项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过程应当包括会前准备、集体决策、决策实施3个主要阶段。“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也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并严格按照预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员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表态。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的表决方式、领导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应当视情组织专项检查或者重点抽查,并适时通报结果。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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