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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社会抚养费捆绑孩子户口既违法又悖理

2013年10月14日15:47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杨支柱:社会抚养费捆绑孩子户口既违法又悖理

  据媒体报道,“已年满八岁的小杰至今没有户口,原因是未缴纳33万元的巨额社会抚养费。10月9日,小杰的母亲刘女士将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局拒绝为其子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报道说这位刘女士和小杰的父亲王先生各自离婚前都有一个孩子,离婚时都跟了配偶另一方。他们是同居生下小杰的。王先生2012年病故,刘女士也没有稳定的工作。所以刘女士和小杰实际上是孤儿寡母,靠刘女士打工谋生。这样一个家庭要拿出33万没有可能;否则也不大可能让小杰当了8年“黑孩”。

  小杰还算幸运,没有被学校拦在门外,但估计也没有正式学籍,这对以后升学是个大麻烦。据我所知,许多地方“黑人”因为没有户口不能就近免费接受义务教育,不能领结婚证、“生育服务证”(这意味着下一代将成为“黑二代”),不能参军、考公务员,不能享受“低保”和“医保”,不能办理“暂住证”、 “营业执照”、“外出务工证明”而只能“打黑工”,不能买房、租房而只能住“黑屋”(房东不登记房客的身份证号码要受处罚),无法在银行开户、从邮局取邮件,也无法买火车票和机票。

  2011年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公布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时说,中国无户口的“黑人”有1300多万。这些“黑人”大部分是0-6岁的孩子,其中多数是因为无证生育而父母又未缴纳或未缴清“社会抚养费”而无法取得当地计生委的证明去公安派出所落户,也有些是因为父母没有按当地计生委的要求“一胎上环”或“二胎结扎”而无法落户。可见把计划生育跟孩子的户口捆绑在一起的做法绝非北京独有,相反北京倒是没有强迫“一胎上环”、“二胎结扎”。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本身就存在众多问题,例如以“社会抚养费”弥补儿童福利支出跟税法的基本原理相冲突,《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增收管理办法》转授权给各省市自治区违反立法法,各省市自治区关于“社会抚养费”的规定赋予了计生行政部门以几乎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社会抚养费”事实上变成了随意罚款,跟《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措辞和起草说明相悖。

  义务必须具体明确。如果与义务对应的权利人或行使权力者对义务有很大的解释余地,就会不适当地加重义务人的负担,甚至使义务成为一种奴役。公民不履行义务当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作为比第一次义务更重的二次义务,仍然具有义务的一切特征。义务必须具体明确,责任也必须具体明确。违反义务可能产生赔偿责任,可能被罚款,甚至可能被判刑,但这一切都必须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依据。不能以违反某项义务作为随意剥夺公民权利的理由,更不能以违反某项义务作为剥夺公民一切权利的理由。而剥夺户口或拒绝落户,在无证寸步难行的中国大陆,几乎相当于剥夺一切权利,“黑人”的法律地位跟宠物其实没有多大差别。

  哪怕不履行义务可以随意剥夺权利,该被剥夺权利的也应该是刘女士和王先生本人。哪怕对王先生掘墓鞭尸,也比不给小杰上户口要合理一些:好歹你可以说王先生未经政府批准生孩子是自作自受!孩子不是他自己能来到这个世界的,是父母把他带来的。不给孩子上户口,是因父母的行为而剥夺孩子的权利,是跟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株连。父母杀了人,政府不会惩罚他们的孩子,难道无证生育真的比杀人还可怕吗?

  从来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将计划生育跟孩子的落户问题挂钩。公安部还曾多次发文要求各地解决户口的漏报、重报和人户分离问题,但都在“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下打了水漂。以孩子的户口来要挟妇女上环、绝育,还跟《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公民对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存在明显冲突。

  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根据它确立的“申报-登记”制度,不但计划生育捆绑孩子户口是违法的,连城市户口准入制度也是违法的。《条例》甚至把户口登记规定为一种公民义务,也就是说不登记是违法的。《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必须申报出生登记,第十三条规定“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必须申报迁入登记,第二十条更规定“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登记违法,去登记又不让,法律应该这样强迫“公民”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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