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健康权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2013年10月16日15:0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健康权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对公民身体权的保护,采用确认其为侵权行为并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辅之以除去侵害的责任方式。对于身体的具体保护,应采取与健康权相同的保护方法,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财产损失;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的,赔偿精神抚慰金。第一,坚持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身体权行为,责令加害人予以赔偿。对于这种损害,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办理。第二,侵害身体权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加害人除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侵害身体权,往往不会造成伤害的后果,因而不会或很少有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能,因此,赔偿精神扶慰金应是救济身体权的主要方法。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与影响和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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