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和理论的重要核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在著作权侵权法律规定及理论不尽完备的情况下,准确地掌握和发挥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功能,尤为重要,民事侵权归责原则,是指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归责,是指以何种根据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是以侵权人的过错还是应以损害结果或是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不同于赔偿原则,前者是解决以何根据承担责任,后者是责任确定后解决怎样进行赔偿问题。
根据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的基本理论,民事侵权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表现,
问题的关键是上述归责原则是否适用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是否具有有别于其他侵权案件的独立的新的归责原则.当前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及在著作权法律理论研究中,对此众说纷纭,巳关系到我国民法、著作权法的严肃执行,著作权案件的正确处理,已成为审判实践中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我国,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应该是不容置疑的.著作权具有民事权利最一般的特征.民法是统领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的一般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产生发展了民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使民法形成了博大精深完善丰富的法律形式和法学理论.在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上产生了智力成果和其要求法律保护的迫切性,因而产生发展了知 识产权法律制度,丰富了民法和民法理论。同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又与已有的民事法律制度及理论综合一体不断完善,形成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是不能人为割裂的,试想抽出民事主体、债、合同,民事责任等民事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就失去了躯体和框架,著作权必然会丧失完备的法律保护,然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较物权、债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确有其特殊性,如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具有无形、可复制的特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法定的地域性、时间性和权利的双重性的特点.这些特殊性又决定著作权法的民事特殊法的地位.也就是特殊之点须要特别的法律规定及保护,一般的则不另作规定而适用一般法,这样的立法是科学经济的,执法也能做到明确和清晰。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民事法律规定将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确认了它的法律地位.绝大多数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实施其行为时,主观上均具有过错,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当然适用著作权侵权案件。
再看作为特殊法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七)项(除去第(八)项未作具体规定的弹性条款)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七项行为,均为侵权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如;实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剽窃、抄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等等.一般情况下,实施了上述行为均不能否认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有的同志认为上述著作权法的两条规定中对使用何种归责原则含混不清,法条上未明确写“明知,字样,就不是有过错才追究责任,就不属过错责任原则,这种看法理由是不充分的,很难设想抄袭剽窃行为无主观过错,同样有人“未经允许”实施了某种本属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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