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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关于遗产税的征收

2013年10月24日14:4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关于遗产税的征收

  遗产税是对自然人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收,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和对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遗产税历史悠久,据考证早在古埃及、古罗马时代,为应付战争开支,统治者就开始对遗产征税。近代遗产税的征收,始于1598年的荷兰。之后,英国(1694)、法国(1703)、美国 (1788)、意大利(1862)、日本(1905)、德国(1906)新加坡(1926)以及国民党政府(1940)先后开始征此税。目前在世界上,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开征了遗产税。发展中国家因为自身的经济水平和税法制度的相对滞后,一般没有开征遗产税。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征收遗产税,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收益。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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