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里川:公职人员性侵幼女“重罪重处”,必须的
言论提要:不能不提的是,《意见》强调不以是否付钱为标准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当前一些性侵幼女的官员之所以获轻判,动辄被定性为“嫖宿幼女”可谓“功不可没”。“嫖宿幼女”绝不能成为兽性官员的保护伞,《意见》的这一内容,标志着一种纠错的大方向,值得肯定。
四部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详见今日快报封5版),“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从重处罚”非常抢眼。在公职人员性侵未成年人案多发的当下,推出《意见》非常关键。
当然,“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早为刑法明确。但是《意见》的强调,并非简单的“重复”,《意见》列出“从重七情节”非常具体、明确。近年来,公职人员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不仅数量增多,而且情节特别严重、无耻,令人怒发冲冠。明显违背刑法精神的“重罪轻处”却频现,每每引起公愤。对“重罪轻处”趋势加以特别的遏制,是形势必然、民意要求。
也有网友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都必须受到严惩,不能只重视打击公职人员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否则不公平。这样的想法有些多虑。《意见》规定,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意即针对所有犯罪人员。国家公职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是对法律和纪律的双重挑战,而其代表着何种形象也不言而喻,其犯罪的恶劣影响会成倍增加。不“从重处罚”才是不公平。
看看这些罪恶滔天的“性侵幼女”案:原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新功,强奸未成年女性10余名;原四川宜宾县国税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与四川宜宾县14岁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云南省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将4岁幼女抱至家中实施强奸……这其中,李新功的兽性颇有代表性。据报道,李新功的主要犯罪手段,是利用社会闲杂人员及未成年人引诱或威吓在校幼女,带到自己的车中作案。任孩子撕心裂肺地哭叫,都无法终止其兽行。
这些国家公职人员中的败类,丧尽天良,连畜生都不如。他们的罪行,给多少孩子带去噩梦。天怒人怨之下,如果不从重处罚,对得起法律吗?对得起党和政府的形象吗?能说服天下悠悠之口吗?
2013年6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新功被执行死刑。败类死有余辜,但总算受到严惩。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幼女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或死刑。但近年来不仅难见“判死”,更令人愤怒的是,一些犯罪的公职人员竟受“轻罚”。
2013年9月24日,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法院对郭玉驰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申请当地检方抗诉一度被拒,后昭通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但是,最终结果如何尚待观察。
抗诉是迟到的正义。而对于更多的同类案件,应该坚持“重罪重处”的原则不动摇、不妥协,对于“重罪轻处”的现象,应该零容忍、坚决纠正。
不能不提的是,《意见》强调不以是否付钱为标准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当前一些性侵幼女的官员之所以获轻判,动辄被定性为“嫖宿幼女”可谓“功不可没”。“嫖宿幼女”绝不能成为兽性官员的保护伞,《意见》的这一内容,标志着一种纠错的大方向,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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