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独立审判”何以一再被强调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新鲜,这本就是宪法原则。类似这样的三令五申,对应着的往往是这一要求未被有效践行的尴尬现实。
最高法院10月28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和公众公布了《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要求坚决贯彻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这份意见甚至被《人民法院报》比拟为最高法院新一届党组“一号文件”,以彰显其重要性。
客观而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新鲜,这本就是宪法原则。多年来,它被最高法院甚至更高层的权力机关在各种不同的文件里不断强调。类似这样的三令五申,对应着的往往是这一要求未被有效践行的尴尬现实。
独立审判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恪守的法治之基,其基本含义在于:法官在履行其审判职能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或干扰。这种理解,在1954年时正式写入了宪法,“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如今宪法已更迭至第四部,“只服从法律”的经典表述仍是修宪难以企及的目标。
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已使“独立审判”这一需求在中国显得越来越难以回避。尽管我们也认同,因各国历史及国情各异,对司法制度的选择当各有其特色。但不管各国的司法制度如何互有特点,对独立审判的认同和遵从早已成为通例,这亦是“司法”之所以成其为“司法”,并能最终达成公正的前提与底线。1985年11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还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为对各国司法的最低限度要求。这一国际司法文献特别强调: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
然而,在当下的司法生态中,司法机关一方面享有与行政机关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却又长期沦落为“政法机关”的下位概念。在法律上,司法是人大之下行政之外的司法,是国家设在各地的司法;在实践中,司法却成了人大之下行政之内的司法,是由各地方人大产生并对地方权力机关负责的司法,是一个人、财、物均依赖于地方行政的司法。独立审判多受侵扰,司法公正自然难以预期。
当下,权利意识的日益勃兴已使民众越来越依赖于司法救济。公民、政府或其他组织将纠纷付诸司法,正是缘于相信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实现公正的战场上,法院守土有责。期待“意见”不再悬搁,独立审判终究会落地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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