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和解有法律效力吗
医患双方的和解,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中有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责任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据此,医患双方协商的成果——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协议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是,由于这是一种民事合同,因此,双方可以基于该合同提出有关诉攀。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协议达成后,仍然可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提起诉讼,不能因此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
对于已经达成协议的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来审理。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可以产生以下几种结果:
(1)如果经审理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医疗纠纷赔偿事项可以重新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2)如果经审理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则按照变更事项履行,没有变更的双方协议项目,双方当事人仍然应当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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