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的风险有哪些,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
一、企业间借款的风险有哪些
(一)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本身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
(三)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 为借贷案件受理。”的规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
二、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
根据企业借款对象的不同,企业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要做具体的分析,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违反《贷款通则》规定而无效,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违法《合同法》的效力规定。
(一)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1、企业向具有贷款主体资格的的金融机构的合法借贷行为有效。这种情况是指正常的工商业企业为了自身的业务发展而向银行贷款的行为,银行本身是从事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当然应当受到保护。
2、企业向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无效。银行的内部机构和一些行政事务机构只有吸收储蓄的只能,不能进行对外借贷。
(二)企业向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
1、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不能从事资金借贷业务,尽管学术界对此有争议,但是学理解释毕竟还是属于无权解释,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应当以相关机关的规定为准。
2、企业向个人借款行为。为了实现有效的金融管控措施,企业的工商借贷一般只能由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提供,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在《合同法》出台受到承认,但是企业向个人的借贷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情况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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