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治新闻 > 反腐倡廉 >

范增玉涉三宗罪受审案情均与丁书苗有关

2014年01月10日14:09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范增玉涉三宗罪受审案情均与丁书苗有关

  原标题:范增玉涉三宗罪受审案情均与丁书苗有关

  昨天上午,因涉嫌贪污、受贿、诈骗约6000万元,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原主任范增玉在市一中院受审。其涉案事项几乎全与此前已受审山西女商人丁羽心(曾用名丁书苗)有关。此案未当庭宣判。

  涉嫌贪污受贿诈骗三罪

  据了解,范增玉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2012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 2012年10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北京市公安局于2012年12月18日对其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案于2013年 6月28日曾被退回补充侦查。鉴于案件重大、案情复杂,其间检方曾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范增玉涉嫌贪污、受贿、诈骗三宗罪,而且均与此前在市二中院受审的原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羽心有关。

  范增玉被指控的第一项罪名是贪污罪,数额为260万元。检察机关指控称,2009年底,范增玉利用担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和负责处理扶贫办培训中心业务欠款的职务便利,将丁羽心向扶贫办捐赠的人民币260万元据为己有。

  38次受贿共计4000多万

  此外,范增玉还被指控涉嫌受贿罪,其中一项是受人请托为子女安排在国务院扶贫办外资中心工作,收受他人人民币10万元,而这只是范增玉受贿金额中的很小一部分,更多的则是来自丁羽心。其曾先后38次向丁羽心索要或从丁羽心处收受贿赂,共计4000余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范增玉于2009年至2010年间,利用担任扶贫办外资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丁羽心希望参与扶贫项目、树立正面形象的请托,为其安排在有关表彰会上发言、在有关刊物上刊登慈善事迹等。范增玉先后38次索要或者收受丁羽心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00余万元。

  2013年9月的庭审中,丁羽心回忆,自己是2008年6月左右认识范增玉的。“认识以后就捐了一笔款。2009年到2010年间还陆续捐款。”丁羽心称,她交给范增玉的都是“扶贫款”,都是范增玉主动向她索要的。

  丁羽心案庭审中其他证据材料显示,范增玉对此给出了另一种说法:“我认识丁羽心不久,丁就给我送钱,急于扩大自己和企业的知名度,后来我听到风言风语,但我已经帮她安排过一些活动。丁被限制出境以后,她给我打电话让我问问。我逐渐认识到丁是被有关部门调查,丁急于扩大知名度,想借此认识领导人。丁被监控后更加希望通过我提高知名度,以逃避司法。”

  借疏通关系骗财

  范增玉被指控犯诈骗罪,也与丁羽心有关。根据检察机关指控,除了一笔390万元是范增玉以帮助归还欠款为名从丁羽心处骗取,另外两笔均是丁羽心被有关部门调查后,范增玉以冒充领导或疏通关系名义从丁羽心及其下属处骗取。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0年12月间,范增玉冒充有关领导,与丁羽心进行手机短信息联系,先后骗取丁羽心人民币200万元和20万欧元(约折合人民币 180万元)。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春节期间,范增玉得知丁羽心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对丁羽心的下属张铁轩谎称其认识有关领导可以为丁羽心疏通关系,先后骗取张铁轩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90余万元。

  事实上,范增玉所谓的“疏通关系”并未能挽救丁羽心。2011年6月,丁羽心被北京市公安局刑拘,后2013年9月24日丁羽心因涉嫌行贿、非法经营一案在市二中院受审。公诉机关指控其在2008年至2010年间,按照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授意,先后两次以花钱办事的方式给予刘志军钱款共计4900万元。

  相关阅读:

  原山东副省长涉21宗受贿 多名行贿官员仍在职

  黄胜受贿关系网。 本报记者 刘春香 南京报道 1223.922153万元。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涉嫌受贿提起公诉的金额,并未如外界猜测的一样惊人。检方指控,这位59岁的前副部级官员,在近13年间,曾在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央党校宿舍和他位于山东省政……[更多]

  刑法 受贿 量刑

  受贿作为一种典型的腐败行为,不仅严重败坏党风,损害党的威信,也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阻碍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法。将贪污贿赂罪单独编为一章,并设立受贿罪的有关条款,对其定义和量……[更多]

  受贿 主体 司法解释

  受贿 主体 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新闻首页头条推荐: 浙江黑幼托300平米房挤300孩子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推荐律师
新闻排行榜
立法律界评论时讯
视频推荐
视觉焦点
每日推荐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