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假冒茅台酒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叶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叶某应文某(另案处理)要求,将文某在贵州省仁怀市勾兑好的原料酒包装成贵州飞天茅台酒,灌装、包装费用4万元。后被告人叶某将包装好的“飞天茅台酒”从贵州省仁怀市运送至泉州,途经泉南高速公路宁化收费站时被例行检查的高速交警查获,车上运输的45件贵州飞天茅台酒被当场扣押。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45件共540瓶“贵州茅台酒”所使用的商标与贵州茅台酒相同的商标,且该酒不是贵州省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的贵州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据了解,飞天茅台白酒的市场价格为每瓶2999元,查获的这批假酒货值约162万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的规定,本案查获的540瓶假冒的贵州茅台酒的价格应按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每瓶768元认定,其总价值约4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未经贵州茅台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自己勾兑的酒上使用贵州茅台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4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