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士钊:“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词

2014年01月20日15:4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本案当首严言论与行为之别。言论者何?近世文明国家,莫不争言论自由。而所谓自由,在都指公的方面而言。以云私也,甲之自由,当不以侵乙之自由为限,一涉毁谤,即负罪责。独至于公而不然,一党在朝执政,凡所设施,一任天下公开评骘,而国会,而新闻纸,而集会,而著书,而私居聚议,无论批评之达于何变。只需动因为公,界域得以“政治”两字标之,俱享有充分发表之权。……而本案检察官起诉书:一百对于国民党政府冷讥热骂,肆意攻击,综其要旨,则谓国民党政府威信堕地,不能领早群众云云,皆成为紧急治罪之重要条款。此即中华人而互衡之,何度量之相越及公私之不明如是其甚耶!退一步言,如起诉书所称,信有罪矣,然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共十一条,究视何条,足资比附耶?讥而言冷,骂而曰热,检察官究以何种标准,定其反对高下之弃数耶?要之,以言论反对,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即其应付紧急形势之特别法规,也未见此项正条。本起诉书之论列,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此首需声明者一。

  何谓行为?反对或攻击政府矣,进一步而推翻或颠覆之,斯曰行为。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以“左列行为,为必要条件。左列行为者,指现在之事实。……夫法律之事,课现在不课将来。”审判长郑重问过陈独秀:“共产党最终之目的是推翻国民党,建设苏维埃否?”答云:“当然。”可见,共产主义是共产党的最终目的,是将来之事。本庭遗像昭重之孙中山先生,即倡言共产主义者也。特叮咛以示于众曰:“我们所主张的共产,是共将来,不是共现在(民主主义第二讲)。”以故先生所持共产理论最透彻而流弊毫无。如谓将来之举动,当受刑事制裁,则以共产嫌疑先陈独秀而应被处分之人,恐非法庭之力所能追溯。若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绳之法律平等之谊,又焉可通?……是以行为论,独秀也断无科罪之理。此应申明者二。

  独秀之开罪于政府者,非以其鼓吹共产主义乎?若而主义,由司直(指检察官)之眼光视之,非以其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乎?(检察官以紧急治罪法第6条起诉)如实论之,尤谬不然。孙中山先生之讲民生主义也,开宗明义之言曰:“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即是大同主义。” (第一讲第一段)其解释同党之误会云:“许多同志,因为反对共产党,便居然说共产主义与三民主义不同。”下又云:“所以我们对于共产主义不但不能说是和民生主义相冲突,并且是一个好朋友。”又云:“国民党既是赞成三民主义,便不应该反对共产主义。”综合前后所论,其说明民生共产相同及相质相剂之处,何等明切。今孙先生之讲义,全国弦诵,奉为宝典,面陈独秀之杂志,此物此志,乃竟大干刑辟,身幽囹圄,天下不平之事,孰过于斯?

  (起诉书指控陈独秀“打倒资本家,没收土地,分配贫农,其言词背谬,显欲破坏中国经济组织、政治组织”。)

  此即《中山丛书》求之,复如桴鼓之应,不差累黍。民生主义第一讲云:“资本家和工人的分之,总是相冲突,不能调合,所以便起战争。最好是分配之社会化,消灭商人的垄断。”斯与起诉书中上述各语,论质论量,俱不知有何分殊。尤为彰明昭著者,同盟会之四大政纲,第四即日平均地权。即日平均,当曰分配,后有分配,其失必没收。没收者何?取之地主之谓。分配者何?给与贫农之谓。商人的垄断于焉消灭,劳工之冲突,于焉化除。中国传统至今之经济政治两种组织,如之何其不破坏乎?援冻征孙,本如一鼻孔出气,谓是言词背谬,龙头大有其人。尤有足资记住者,孙先生平均地权之策,至今迄未实行,其产以然,则曩述“共将来不共现在”一语,足为铁板注脚。惟其如是,故孙先生时时以“革命尚未成功”一语强聒于众。盖平均地权之业,须以革命之力成立,理势则然也。

  其上论述,本案陈独秀、彭述之部分,检察官征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2条及第6条,所渭叛国危害民国及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同之主义,湛然无据,应请审判长依据法文,谕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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