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在推进“平安重庆”“平安铜梁”建设中,铜梁县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近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认真调研,分析目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存在问题
1、一些矫正机构未能真正发挥应有作用。一是各镇、社区之间工作开展不平衡,少数镇的司法所工作不到位,矫正对象的材料不齐全,列管不规范,对矫正对象的情况掌握不全面。二是一些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所需的基本硬件条件难以满足。部分司法所经费紧张,人员紧缺且兼职多、年龄大,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2、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假外出和漏管失控。一是异地法院、监狱法律文书送达不到位,矫正对象不主动报到,导致漏管失控;二是由于旧城拆迁改造,部分矫正对象迁移,新址难以查找而导致漏管失控;三是少数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不请假外出。
3、撤销缓刑大幅上升。由于监管不到位,被判人犯不认真接受改造监管,有的重新犯罪,有的违反行政法规,致使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今年来被撤销缓刑人犯就有2人。
4、承担社区矫正的机关之间职责不够明确。根据目前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时,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5、缺少配套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社区矫正的相关表述,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和运行程序等均无法律明确界定,实际工作中产生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而带来的问题和困难。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尚有法律依据外,其他的社区矫正方式都没有提到基层组织或别的组织可以参与刑罚的执行,缺乏法律依据将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对策建议
1、制定法律,提供依据。制定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在修改相关刑事法律后,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2、完善体制,明确职责。完善行刑机构设置,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包括对非监禁刑罚的执行)的职责和权力,如组建社区矫正机构、制定社区矫正办法、研制矫治效果考评标准等。
3、加大力度,规范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做好预防犯罪工作。要规范请假外出审批手续,对请假的时间予以明确并及时销假;对漏管失控的对象要依法扣除执行期;对法院判决或监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及时建议相关部门收监执行或办理延期手续;经常了解、及时掌握矫正对象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加强配合,落实奖惩。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工作。要重点做好交付执行环节的衔接工作,防止因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和矫正对象不报到造成的漏管失控。相关部门对监改表现差的依法予以惩处,视情节给予警告、扣除刑期、收监执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惩罚;同时对表现好的予以奖励,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形式,树立正面典型,对表现突出的呈报减刑。
5、增加投入,优化保障。针对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人力、财力方面的不足,建议市、县、镇各级财政适当增加投入,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财力支持;有关方面要协调解决人员编制问题,确保有专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相关阅读: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怎样的条件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怎样的条件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更多]
中国公民接受法律援助的条件
中国公民接受法律援助的条件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于1994年初建立,主要是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公民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和司法公正。 法律援助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共分四级:司法……[更多]
法律援助的机关和优先条件
法律援助的机关和优先条件 现行中国大地上,主要有国家设立的县一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向符合法律规定资格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有各地的社会团体对其所属成员符合条件的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学院校自发开展的为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可以优……[更多]
终止法律援助的条件
终止法律援助的条件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