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和结婚的区别

2014年02月26日14:1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同居和结婚的区别

  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同居和结婚的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结合形成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二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其具有以下特征:(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饼居。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规定。在适用这一禁止性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狗役。”在司法实践中,同时还可以处以重婚者向无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

  《婚姻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另一方提出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相关阅读:

  同居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同居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同居关系的种类有、婚外同居和 法定同居三种。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同居关系的种类。 同居关系的种类可以从多方面去划分。大的方面我分为事实同居和法定同居。我这里从同居是否已婚来分,将事实同居关系又分为未婚同居……[更多]

  同居女友煤气中毒致脑残 男友被判赔偿40万

  一对恋人在同居时,女方出现意外一氧化碳中毒致脑残,女方家人起诉要求同居男友及其父母赔偿85万元。同居期间的男女有无保护对方人身安全的义务?江苏省苏州市的这起离奇的人身损害索赔案在法律上给了我们回答。 2007年下半年,苏州女孩冯小兰与男友林江帆相……[更多]

  北青报:同居并非都合法

  北青报:同居并非都合法 东莞童鞋注意了,非法同居要拘留!2月22日,有网友贴出一张房东提示引起热议。不过,记者就此向东莞市公安局、黄江派出所及东莞市委宣传部求证,他们均表示否认。东莞警方官微@平安东莞还在当日发消息称上述说法为虚假信息。 出现这种……[更多]

   男女同居借贷纠纷判例

  男女同居借贷纠纷判例 张小姐因昔日男友易某通过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提取现金、转账、刷卡消费等方式花去自己 19 万元,分手后,张小姐认为双方是借贷关系,故诉至北京房山区法院,要求易某偿还自己 19 万元及利息。 原告张小姐诉称,被告易某和自己是朋友关系……[更多]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上诉状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 (原审原告)齐某,男,汉族, 1980 年 10 月 5 日 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街坊 18 号楼 4 单元 44 门 , 电话: 1861006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汉族, 1978 年 10 月 20 日 出生,住址:……[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同居纠纷知识排行榜
同居纠纷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