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的北京小伙李刚(化名),在公交站台搭乘公交车时与北京某客运公司管理的废弃公交车站牌架相撞,四颗牙被撞断了。李刚为此支付了8000余元医疗费,并还需要支付义齿制作费、镶牙费及牙齿正畸费近万元。因向客运公司索赔未果,李刚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双方均有过错为由判决客运公司赔偿李刚医疗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700元。
2007年12月2日晚8点多,李刚在丰台区东高地公交车站搭乘自西向东行驶的526路公交车,在人行便道上与客运公司管理的废弃公交车站牌架(站牌已被撤走)相撞后倒地,导致其四颗牙齿被撞断,口腔内多处被碎牙划破并大量出血。脑门、嘴唇撞伤明显,后脑着地,造成后脑明显淤青。其所穿羽绒服也被站牌架上的铁角剐破,并留有大量血迹。
事发后,李刚立即前往医院进行急救,口腔内伤口缝了3针,其后又在口腔医院治疗牙齿并安装假牙,分别支付治疗费、镶牙费、义齿制作费等共计 8012.33元。经咨询医生,李刚得知其在治疗过程中安装的义齿最长使用年限为20年,之后需要更换,得支付一套义齿的制作费和镶牙费5525元;而其被撞断的一颗下牙已无法安装牙套,需要拔除,还需要支付牙齿正畸费4000元。后李刚与客运公司多次协商解决方案,但公司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李刚认为,客运公司在其管理的公交车站牌架已废弃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尽到将其移除的管理义务,导致上述人身损害事实的出现,公司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四颗健康的牙齿被撞断,其中一颗将被拔除并需要正畸的事实,给其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影响,使其身体和心理上蒙受了巨大的痛苦和压力。因此,李刚不但起诉客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羽绒服费等损失18437.33元,还要求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李刚在人行道上撞到客运公司设置的已废置在路边的站牌,其自身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主要的责任,客运公司在其置放在路边的站牌已废弃的情况下,并未及时清理,亦未及时提示路人注意,应适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故对李刚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医疗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予以部分支持;对李刚要求客运公司支付的其他费用,因有些费用尚未发生,有些费用缺乏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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