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的好友苏某五年前与张某结婚,因双方忙于工作,约定以后再要孩子。随着经营的成功,张某慢慢地开始嫌弃苏某,对苏某越来越冷淡,经常以工作忙为由在外面过夜,回家也是早出晚归,很少主动与苏某说话,并表示不想要孩子。张某虽没有对苏某拳脚相加,但他的冷漠、疏远使苏某受到了极大伤害。苏某已决定提出离婚。我听说这种情况被称为家庭“冷暴力”,我国《婚姻法》中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在离婚时有给予对方损害赔偿的规定。请问,苏某能要求张某对其进行赔偿吗?
答:
从你所反映的情况看,张某对待苏某的做法可以认为是属于家庭“冷暴力”,这种家庭“冷暴力”对对方的伤害在某种意义上说并不亚于拳脚相加的有形暴力,从情理上说,实施家庭“冷暴力”给予无过错方的对方以一定损害赔偿是应当的。但是,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如果就家庭“冷暴力”是否应当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它的标准就只能是法律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由此看来,这里所指的暴力是指一方以作为的形式施加与家庭成员的有形力量并造成身体或者精神等方面的损害后果的行为。苏某虽然精神受到了损害,但却不是属于有形的暴力所致。也就是说,你所说张某的家庭“冷暴力”不能等同于《婚姻法》中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因而,如果法院判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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