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与黄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4年03月11日12:0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市思明区某某二里22号403室的产权在其夫妻关系存续登记在黄某某名下。2005年6月1日,黄某某、陈丽琴与合邦公司签订一份《合同》, 约定将前述房屋出租给合邦公司,租赁期限自2005年6月l日至2015年6月1日,租金总额为5万元,由合邦公司在2005年6月1日一次性支付给黄某某、陈丽琴,出租方应于收到租金后立即将房屋交付给合邦公司,若不能如期将房产交付给合邦公司,需每月按租金总额5万元的4.7%支付违约金给合邦公司。合同签订当日,黄某某、陈丽琴收取了合邦公司5万元的租金。2006年3月,黄某某将前述房屋卖给洪频,至今未将前述房屋交付给合邦公司。 2006年6月27日,合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某、陈丽琴、洪频腾空厦门市某某二里22号403室房屋,并将房屋交给合邦公司使用;黄某某、陈丽琴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暂计至起诉日30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邦公司与黄某某、陈丽琴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虽然讼争房在租赁期限内因被告之间的买卖而发生所有权变动,但依法该事实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判决黄某某、陈丽琴、洪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厦门市某某二里22号403室房屋腾空交给合邦公司使用。宣判后,洪频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过程的安全与稳定。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原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其二,租赁物已交付于承租人;其三,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特别是租赁权的取得以租赁物的交付为必要,租赁标的物之交付行为客观上产生了租赁权的公示效果,在租赁物交付以前尚未产生租赁物权之法律属性,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只有一般债权人之法律地位,不能对抗租赁标的物受让者即所有权人。而本案中,合邦公司于2005年6月1日与黄某某、陈丽琴签订租赁合同并一次性支付租金,但是此后直至2006年6月27日合邦公司提起诉讼时,黄某某、陈丽琴仍未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合邦公司租赁使用,期间亦发生黄某某、陈丽琴将讼争房屋转让洪频,洪频已善意取得讼争房屋所有权并装修入住之事实,故合邦公司在租赁合同签订一年后才起诉要求洪频将房屋腾空交付其转租收益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合邦公司要求黄某某、陈丽琴承担交付不能的违约责任,可另案提起诉讼予以解决。判决撤销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合邦公司的诉讼请求。

  租赁合同自古存在,古今中外的各国民商事法律均有规定。租赁早期,曾有"买卖击破租赁"之说,但该制度不利于对物的使用收益,不能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对租赁物的原所有人约束也不够。因此许多国家逐渐从"买卖破租赁"发展到"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了"买卖不破租赁"之原则,但该条款极大强化了租赁权的效力,导致过度保护承租人而有害交易安全。在审判实践中对该规定理解存在不同观点,并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就本案而言,本案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其表面形式符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之情形,一审法院亦据此认定租赁合同有效,进而判令出卖人及买受人应当腾空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但细推本案案情,存在诸多不合情理之情节,比如租金畸低、租期过长且10年租金在签订合同当日即一次性支付、租赁物至今未交付承租人等,不排除出卖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故对合同法第229条条款不能僵硬理解,"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应受到相应条件的限制。"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原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其二,租赁物已交付于承租人;其三,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特别是租赁物必须以交付承租人使用作为租赁产生物权性质之法律后果的公示形式,只有如此,承租人才能据此对抗租赁物新的所有人,行使其合同权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学界也是持这一观点。本案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较长时间内从未关心租赁物的实际状况,相反买受人在房产交付后即更名过户,亦善意合理使用,并且装修入祝因此应该保护新所有权人之合法权益,以免出现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被迫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租赁合同局面,故据此驳回承租人之诉求。以此原则处理此类纠纷,既有法理依据,亦兼顾到公平合理原则。也会起到今后此类恶意诉讼日益减少直至杜绝,维护公序良俗,养成诚信风尚之社会效果。

  相关阅读: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纠纷如何维权?

  劳动者因履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在享受与履行其他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应当按照一定的的处理方式。 1、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由劳……[更多]

  国际货运合同纠纷

  案情梗概 原告、被告2008年签订了国际货运合同。在2009年的一次货运中,由于托运人的过错,使报关单和原告实际装载的货物重量不符,导致被告被俄罗斯法院判罚70000卢布,按当时市场价合计人民币17600元。被告以此为由拖欠原告运费22200元不予给付。原告委托……[更多]

  承揽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纠纷 作者:刘昊 来源:法帮网 日期:2013年01月10日 案情介绍: 2004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签订拆迁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进入被告工地前先将拆迁资金一次性付清,拆迁按14元/平方计算。协议签订后,原告将20万元的拆迁资金付给了……[更多]

  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作者:刘昊 来源: 法帮 网 日期:2013年01月10日 案情介绍: 原、被告系业务合作关系,2008年5月8日,被告称其资金困难,请求原告为其提供帮助,原告考虑到双方的关系一直很好,就同意向被告出借现金134500元,并以宁陵县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作……[更多]

  李某与张某贷款合同纠纷

  李某与张某贷款合同纠纷 作者:孟真 来源: 法帮网 日期:2012年05月24日 李某与张某系好朋友,2010年张某因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25万, ,李某认为双方都是多年的朋友,因此没有要求张某打欠条也没有明确还款期限,25万以银行转帖的方式存入张某的帐号内.2011年李……[更多]

  上海“钢贸大王”涉借款合同纠纷超4亿资产被封

  肖家守 新京报讯 (记者刘溪若)日前,上市公司新日恒力发布公告称,因金融借款被诉,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松江钢材城董事长肖家守名下4.6亿元资产被查封;此外,肖家守旗下投资公司上海新日所持有的新日恒力8000万股也被冻结。昨日,新日恒力股价大跌8.13%。……[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租赁合同知识排行榜
租赁合同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