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废除

2014年03月11日16:5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召开第三次专家研讨会,听取了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在会后公开表示,待《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肯定同时废除。《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不久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需要修改的涉及四个方面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等5位教授12月7日因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拆迁条例”)而成为新闻人物。

  在研讨会后,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透露了与会的一些内容。研讨会讨论的主要问题有:

  ■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

  ■征收决定的程序问题;

  ■补偿标准的问题;

  ■拆迁的条件和程序问题;

  ■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的问题。

  拆迁条例的修改目标之一就在于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所以,目前需要修改的涉及四个方面:

  ■关于对公民房屋的征收决定及其程序;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也就是说,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给予补偿;

  ■关于补偿的标准,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关于争议解决的机制,也就是说政府征收和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居间裁判较为合适,是一个涉及公民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的重要机制之一。

  保护屋主应先补偿后拆迁

  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如何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落实到城市的动拆迁工作中,这就要求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里有一个明确且具有操作性的程序限定。

  参加研讨会的专家、学者几乎一致指出: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对于政府征收的补偿价格问题,王锡锌建议,应当改变完全由地方政府规定补偿标准的做法,而应制订出全国性拆迁补偿指导规则,规定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包括对被拆迁人生活、居住等方面的因素。地方政府则根据自己的情况做一些具体规定,但不得与全国性指导规则发生冲突和抵触。

  条例修改各方“分歧较大”

  拆迁条例的修改,在2007年就已经纳入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日程。但事实上,在过去的两年中,修改工作的进展相当缓慢。郜风涛坦言,如何修改拆迁条例“存在很多不同意见”,“大家意见分歧比较大”。

  王锡锌教授认为,在法理上,《宪法》和《物权法》是上位法,拆迁条例是下位法。但在现实中,手拿《物权法》的公民却抵挡不住按照《拆迁条例》 “依法拆迁”的铲车。除了《物权法》仅仅提供了对财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外,另一方面,拆迁条例操作起来对政府拆迁部门更加便利。

  另外,王锡锌表示,修改拆迁条例将直接牵涉到地方土地财政的利益,因为现在不少地方政府在城市发展中将许多市政项目交付商业开发。

  《人民日报》发表的评论认为,要双方的博弈回归法律,就必须“厘清与《宪法》和《物权法》相抵触的拆迁条例,并尊重法律的权威,收起权力的傲慢,即使要使用正当的强制力,也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对于非法的暴力强拆,必须给予严惩,充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利;拆迁户也应该对自己权利的边界有清醒的认识,在法律的框架下正当维权。如此,则以暴力点燃另一种暴力的拆迁悲剧才能不再上演。”

  防止公共利益成为新空子

  征地拆迁有两种,一是为商业利益进行征地拆迁,二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

  在原来的拆迁条例中,混淆了因公共利益拆迁和因商业利益拆迁的两个概念,不管是哪种情况,政府均授予开发商拆迁许可证这把尚方宝剑。有了“尚方宝剑”,开发商可以肆意拆迁,甚至是为了商业利益。

  郜风涛说,新的修改草案中将对拆迁中不能回避的“公众利益”有明确界定,但各方争议相当大。

  学界的观点是,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必须要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中明确界定,否则这将成为某些地方政府可钻的新空子。

  王锡锌说,草案中已经尝试对政府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进行了界定,也采用了大量描述,但仍然过于模糊。比如草案规定“危旧房改造”属于公共利益,但是什么样的房子算是旧房子?住了两三年的房子也可以称为旧房子。这里面就给了地方政府钻空子的空间,比如将危旧房改造与地产开发结合起来。

  当然,还有更难啃的“骨头”。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表示,纯粹的商业利益或公共利益,相对较容易界定,但现在城市的发展中,有不少项目是混合型的,对此就要事先设计出周全的考量程序,方能确保《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行之有效。

  几位学者的共同看法是: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区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制度,政府和发展商是搅在一块的。这样一种改变,肯定至少能够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

  焦点关注 国务院法制办:将抓紧修改拆迁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召开专家研讨会是国务院法制办修改拆迁条例的一个工作环节,早已在安排之中。因拆迁条例比较重要,涉及民生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对条例的修改非常重视,予以了审慎研究,并将抓紧修改条例。

  ■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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